酒驾逃逸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吗 (对方肇事逃逸怎样要求代位追偿)

□本报通讯员 王少鹏

来源:江苏法治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根据法律规定,因醉驾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的,有权向驾驶人追偿。那么酒驾后逃逸,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为醉驾无法查明,保险公司能否向驾驶人追偿交强险赔偿款?近日,苏州吴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某日深夜,张某驾车在某厂区内行驶,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不仅没有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及救助伤员,反而仓促驾车逃逸,并试图找他人“顶包”,但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张某及案外人赵某进行了询问,两人均陈述驾车出发前张某在赵某宿舍内饮酒。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害人李某遂将张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支付完赔偿款不久,保险公司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向张某追偿赔偿款。保险公司认为,张某酒驾肇事后逃逸,导致是否醉驾无法查明,致使保险公司无法知晓保险事故的真实情况。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有最终赔偿责任,依法有权向张某追偿。

张某则辩称其未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追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中,张某是否存在“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而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张某追偿其支付给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在本案中,应由保险公司对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的违法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张某及案外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张某在事发时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至于张某是否构成“醉酒驾驶”,需保险公司进一步举证,而该举证责任的完成依赖于公安机关对张某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数值。但张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使公安机关无法对张某事发时的生理状况进行检测,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对张某是否构成醉酒驾驶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状态。

张某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并找人顶替,主观上具有躲避公安机关调查、逃避法律追究的明显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公安机关对张某事发时生理状态无法检测的结果,其逃逸行为已构成对保险公司的“举证妨碍”。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关于张某醉酒驾驶的主张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