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职工可向法院起诉补办及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补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意见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
1956年5月,何某在A市家畜病院参加工作。同年8月15日成立了A市畜牧兽医工作站。1958年2月何某参加省畜牧厅关于抽调干部参加畜牧兽医学院举办的畜牧兽医轮班学习,学期6个月,结业后调到A市农林局畜牧科工作。1962年7月何某调到A市××区工作,直至1998年达到退休年龄。同年8月何某向工作单位所在地C乡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某区农牧局及A市畜牧兽医工作站打报告申请退休,但以上单位未解决何某退休问题。2003年10月24日A市兽医工作站出具了证明:档案丢失,无法办理。2000年3月,A市某镇政府给予何某一次*生活性**补助2040元。2014年6月30日,何某个人档案在A市某区档案馆查出存档。2015年4月14日何某向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仲裁决定书,何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何某以其参加工作工龄长达42年,因为档案奇怪丢失原因,无法办理退休和参加社保,至今没有任何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为由起诉主张权利。
根据何某提交的加盖了各单位公章的文件、部分档案材料,能够查明何某的部分工作经历,即何某自1956年5月起参加工作,期间先后在A市家畜病院、A市某镇兽医站、A市某镇兽医门诊部、A市农林局、A市农牧局、省水利局、某家禽饲养场等地工作,直至1998年8月何某在A市某镇畜牧兽医站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经法庭向A市某镇政府主管农林牧部门的领导调查,证实2019年1月,A市某镇兽医站收归到A市某镇政府,改名为动物防疫科,设立在农业农村科之下,工作人员均是聘用制。何某现有档案记载其最后工作时间为1990年,工作单位是A市某镇兽医站,该内容记载到《干部简历卡》中,即1990年时何某应为干部身份。但自1990年直至1998年8月何某退休,现有证据仅有2000年4月17日A市某镇政府作出《介绍信》、2014年7月22日A市某镇政府作出的《证明》,其中只是笼统说明何某在A市某镇畜牧兽医站工作的事实,并未明确说明何某的职业身份。1998年有关政府部门组织了公开考试,考试录取人员转为事业编制正式职工,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未录取人员被直接清退。何某因当时达到退休年龄未参加考试。当时通过考试确定为事业编制的部分人员于2004年乡镇机构改革时经一次性发放补助金予以清退。何某提供的《某区“五站"聘用制干部补助费发放情况花名册》也能够证实清退事实。但何某因未参加考试,对其临退休时的职业身份如何界定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无法确定何某临退休前的职业身份。
关于本案纠纷的起因和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纠纷的起因源自于何某的档案丢失,在何某办理退休时被某区政府告知需提供档案,何某曾先后到某区档案馆、A市档案馆、A市农牧局找寻档案,均未果。2000年4月17日,A市C镇政府向某区区委组织部出具了《介绍信》,载明何某需查询个人档案。2014年何某在某区档案馆找到档案,该档案首页批注此档案为干部无头档案,于2010年8月移交到该档案馆。据此,何某自2014年9月25日向A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A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起,先后在A市城西区人民法院、A市某区人民法院、A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A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仲裁,期间变更被告、追加被告等。根据档案记载截止1990年何某为行政干部,对于之后何某的工作简历、职级变化等档案记载又不完整,又根据本案提交的证据,1998年前后乡镇所属“五站"进行过机构改革,但对何某的身份、职级等调整没有记载。导致何某自1998年至今既无退休工资,也无法办理养老等社保待遇,造成经济损失,并导致何某长期申诉*访信**、数次诉讼,纠纷难以解决,现查明,何某退休前的工作单位是A市某镇畜牧兽医站,系事业单位编制,其主管单位是A市某镇政府,且该单位动物防疫职能现已并入A市某镇政府,A市某镇畜牧兽医站已无独立法人资格,导致何某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应由A市某镇政府承担。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补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意见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何某依此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