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这种情况在不少公司都常见。因为员工离职没有做好交接,有些合同原件找不到了,也有的就是存放不当、换址,以前的合同就不翼而飞了。
因此,很多公司都会将合同扫描成图片,以电子档方式另留一个备份。那么这个扫描档和原件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或许大家会觉得,都是盖过公章的,应该一样吧!如果合约都正常履行,甲乙双方没有纠纷,当然没啥大问题。
可是,一旦对簿公堂,这扫描件和原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简直天壤之别!

法律效力
首先,不论是传真件还是扫描档,都属于复印件的范畴,和原件不是一个级别的!
事情闹到法院,凡事就讲的就是“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合同属于“书证”之一,那么书证必须是原件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书证应该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但是,最高法院又有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复印件只有在这三种情况才有足够的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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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件线索,经查却有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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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材料可以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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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应对方法
最好的方法当然是用印的原件完好保存。
废话,要是没有弄丢,还花时间看你这篇文章干啥?
为了防止出现原件丢失对簿公堂又互不承认的撕逼场面,创客君有以下几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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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文件用彩色扫描。虽然对于图片来说,电脑修图能改很多东西,彩*图色**片比黑白图片容易留下“修图”的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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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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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保留电子邮箱传输合同的记录,双方来来回回修订合同时采用word的追踪修订功能,每一稿都留底,日期标注规范化。
这些,都只能作为原件丢失,证明原件真实性的证据。如果想要万全之策,那就是除了纸质文件之外,选择使用电子合同,加盖电子印章,这样就不容易丢失了!
电子印章一个有点像银行U盾的东西,是网上办事,网上签合同时用的。早在2005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确定了电子印章和普通印章一样的法律效力。在深圳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注册申请中,就可以勾选申请电子印章。只不过大家还不习惯、而且客户之间都不用,因此不普遍。
创客君提醒大家,合同这件事,疏忽不得,虽然谁跟进的项目就谁负责合同,但公司若有专人负责各种文件的整理和保管那就能更规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