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碰瓷事故怎么处理 (遇到工地碰瓷的怎么办)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晋勇等27人“劳务碰瓷”一案二审的公开宣判引起了建筑施工行业内的关注,这起典型案再次引发了施工企业对劳务碰瓷现象的思考,什么是劳务碰瓷?它有何特点?会对建筑企业带来什么危害?该如何防范?

案例解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晋勇等27人在陕西省、山西省、宁夏彭阳县等地的煤矿企业生产工地,以务工为名与煤矿的外包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

然后他们自定标准,向用工企业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被拒绝后又以“农民工”*薪讨**为由,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访信**部门*访上**或者以*访上**相威胁的手段实施敲诈,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万余元。

原审法院判处孙晋勇等27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追缴违法所得21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孙晋勇等24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地上碰瓷事故怎么处理,遇到工地碰瓷的怎么办

(图片来源网络)

像这类型的“劳务碰瓷”案例近年来正越来越多。

去年10月至11月间,赵某纠集一些失业矿工或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在重庆、四川、云南等地的煤矿工地,通过故意制造生产事故,从而诈骗赔偿款,仅3个月就多次诈骗得手95万元。

今年6月28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赵某、赵某甲有期徒刑11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判处龚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赵某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且,对公安机关冻结的违法所得共计38万余元返还给各被害单位,对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在泉州务工多年的聂某,一年里频繁跳槽11家公司,每次离职后,都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讨要加班费。后来,法院经审查认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聂某以相同或类似的事由申请仲裁12次以上,提起诉讼10次以上,严重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法院认定其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行为。

……

他们钻了什么空子?

受利益驱动,部分不诚信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钻企业空子,牟取个人利益。打着“维权”的旗号进行“劳务碰瓷”,这种不诚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用工秩序,增加了用工不稳定因素。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部分劳动者就会主动应聘到企业,主动加班,但不签合同,或采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取盗**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文本等手段,企图通过诉讼获取二倍工资差额。

泉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黄永福表示,遇到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持无所谓态度时,有些企业还觉得“省心”了,但其实很可能已落入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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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企业会中招?

黄永福表示,在接触到的一些“劳务碰瓷”案例中,企业最终败诉,也确实有自身用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还有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劳动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现象依然存在;另外,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操作不规范,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孙明阳还介绍到,在一些“劳务碰瓷”现象中,用工单位是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看似有理有据,但最终裁定后企业却败诉,原因就在于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不少企业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也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变得不合法。企业因员工存在旷工、严重失职、不服从企业管理等违纪行为而将其开除的情况下,该企业往往会因为规章制度不规范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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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劳务碰瓷”?

1.不随意招收不熟悉的马路工。加强三级安全教育,签订安全用工协议。与民工签订合同,无论困难多大都得签,一旦民工恶意*薪讨**闹事,拿出合同按合同付款。

2.规范项目部现场劳务管理,做好签到表、考勤单、身份证明、收付款凭证等文件管理。

3.工头带头闹事,施工方可直接发工资给民工,做好合同、签到表,工资表,收款凭证。施工方不欠民工钱,工头即使想闹事也闹不起来。

4.工头从其他地方找民工来闹事,这个只要查他们的身份证和合同是否是你所在项目的便知。有合同的按合同,无合同的恶意*薪讨**,法律上不予支持。

5.发生碰瓷现象时,及时收集证据,避开在当事人熟悉的区域处理问题。

6.除了规范企业自身,还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素质教育,倡导诚实劳动提高劳动者自身的职业素质,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客观上遏制“职业劳务碰瓷”的苗头。

7.政府部门在处理“职业劳务碰瓷”时,应该加强部门联动处理。劳动人事仲裁委和法院在审理相关“职业劳务碰瓷”案件时,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平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支持“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公安机关一旦掌握“职业劳务碰瓷”的证据,要严厉打击,狠刹“职业劳务碰瓷”的嚣张气焰,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氛围,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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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新华网、株洲网、微观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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