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山公用水务公司未尽告知催缴水费通知“任性”恶意伤害用户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公司未尽告知催缴水费通知“任性”强制收取用户违约金,还恶意伤害用户。。。

2023年8月30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 0811 民初131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违约金,驳回原告在央级、省级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179条第四项返还财产;第十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十一项 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0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公司未尽告知催缴水费通知“任性”恶意伤害用户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公司未尽告知催缴水费通知“任性”恶意伤害用户

(截图来源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 0811 民初13114 号民事判决书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公司未尽告知催缴水费通知“任性”恶意伤害用户

(图片来源于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

原告是2022年4月29日关注的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截止2023年5月20日期间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推送水费催缴通知,2023年5月21日上午08:11分,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原告水费账单提醒,5月21日上午09:16分及时在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缴纳水费,水费账单提醒后65分后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算不算恶意拖欠水费的情形,换句话来说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三个月一抄水表,近两年不张贴水费催缴单,是不是故意致使用户产生违约金,这算不算恶意行为。。。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公司未尽告知催缴水费通知“任性”恶意伤害用户

(截图来源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 0811 民初13114 号民事判决书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收取原告违约金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应予返还。那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存在 恶意拖欠 水费的情形算不算侵害人格权,法院为什么怂恿、包庇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庭审中的污言碎语,这种侵犯人格权的事情为什么不制止,为什么不承担责任,法院还是百姓可信赖、法制维权的最后的防线吗???

因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催缴水费未尽职告知义务,任性、强行收取用户违约金的事情,是个例还是惯例,是系统存在漏洞还是管理上的放纵。。。

据了解,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由股东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8月25日出资10200万元持股51%,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25日出资9800万元持股49%组建而成。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2年,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是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资单位,集城乡水务、热电联产、燃气供应、环保科技、建设工程、置业地产、商业运营、金融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城市服务商。

@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山公用水务公司“任性”强制收取用户违约金,是公司管理问题还是认可欺行霸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