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公示(药品第二批)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我局2016年度办理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如下:

16、隆回县滩头镇双江村卫生所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滩头镇双江村卫生所,负责人:李达夫,该所购进的凉解感冒合剂(生产企业: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ml/支,批号:16010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0135)4盒等15个品种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17、邵阳湘中宝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隆回好一生药店销售外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案,当事人:邵阳湘中宝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隆回好一生药店,负责人:莫稳莲,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产品并处罚款2000元。

18、隆回县滩头镇双江村卫生所涉嫌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滩头镇苏塘村卫生所,负责人:李庆平,该院购进的尼美舒利颗粒(规格:50m|x12袋,生产单位: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批号:16040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137)3盒等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19、隆回县征球健康生活馆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征球健康生活馆,负责人:黄国国,该单位购进的电位治疗仪(产品注册号: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60287号,规格:270*210*500长*宽*高,制造商:广州健明希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共30台, 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8000元。

20、隆回县康恩斯健康服务中心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康恩斯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邱荣昌,该单位购进的瑞博PM-9000A监护仪(产品注册号:湘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210111号,规格:12.1寸,制造商:湖南省瑞博科技有限公司)共25台,拟单位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8000元。

21、隆回县荷香桥镇三居委会卫生室室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荷香桥镇三居委会卫生室,负责人:胡桂秀,该卫生室购进的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单位: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3034,规格:20粒/盒)1盒,你单位未能提供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22、隆回县七江乡建华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七江乡建华村卫生室,负责人:张玲,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23、隆回县七江乡永华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七江乡永华村卫生室,负责人:刘涛,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500元。

24、隆回县荷田乡长鄄卫生所涉嫌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荷田乡长鄄卫生所,负责人:马文斌,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000元。

25、隆回县周旺镇中心卫生院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周旺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胡晖,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000元。

26、隆回县岩口镇卫生院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岩口镇卫生院,负责人:廖丁权,该单位购进的普乐安片(规格:60片,企业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3020303 ,当事人提供了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票开**日期2016年7月4日、单号6153873)销售清单上有23个品种药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药品的采购、验收记录。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000元。

27、隆回县荷香桥镇中心卫生院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荷香桥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陈立国,该单位从邵阳九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6个品种的药品,未能提供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3000元。

28、隆回县横板桥镇卫生院涉嫌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横板桥镇卫生院,负责人:廖运河,该单位从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3个品种的药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药品的采购、验收记录。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000元。

29、隆回县桃洪镇卫生院涉嫌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桃洪镇卫生院,负责人:阮开亮,该单位从邵阳九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3个品种的药品,未能提供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000元。

30、隆回县高平镇中心卫生院购进药品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当事人:隆回县高平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 袁小俊,该单位购进的小柴胡颗粒(规格:10g*10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0211,生产单位: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盒、板蓝根颗粒等23个品种药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购进采购、验收记录。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