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凤翔
当我还在外资企业担任法务的岗位时,我时常也会遇到题述的这个问题,也即:法务收到维权函,究竟如何应对?所收到的维权函有的时候是由律师事务所经授权代理以律师函的形式发出的,有的时候是商业合作伙伴以公司的名义发出的,也有这么一两次以个人名义发出并且与投诉有关。 由于维权函所涉及内容的复杂以及紧急程度有所差异,所以法务的应对方式也有所不同。
这个时候通常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在法务部内部走一个流程,维权函虽小但事情不小,不论维权的内容属实与否, 首先都应该录入系统逐级上报。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在上报维权函事件后可以得到相关部门和专业对口同事的技术协助。为了对情况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为具体负责的法务,这个时候首先就需要与业务端对接,比方说与门店对接,从而第一时间了解具体情况、搜集必要证据。法务在这个时候大可不必有太多的顾虑。在我处理的几次维权函问题中,几乎业务端对相关情况都已经非常了解,因而完全可以与业务端就维权函所述事件的起因、进展、以及处理措施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计划。这时候法务有必要对问题中的法律规定十分精通,并进一步指导业务端需要注意的风险事项,从而及时止损,并且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化。同时,由于我们的法务部当时聘请了外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法律顾问,所以还需要及时将维权函的相关内容与之沟通。
但是否每一份维权函都需要即时回复对方呢?事实上我认为可以将维权函按照内容的复杂程度、以及事件的紧急程度分成不同等级,等级越高那就说明问题的复杂或者紧急的程度越高,需要获得法务部以及外部支持的程度也就越高,其中,十分迫在眉睫的问题是需要立即予以正式书面回复的。 事实上收到维权函,仅仅是维权双方博弈的开始。
维权方与公司法务的博弈
维权函的内容往往都简单明了、直奔主题,就某一事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明确的异议,阐明发函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影响的事实,并要求公司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回复,并进一步提出公司能够就权利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
法务收到维权函的时候有以下几种选择:
(1)不予以任何回复。 由于对于维权函的内容无法认同,而且对方也没有列举具有说服力的具体理由或者证据,法务完全可以决定不予以任何回复。但是,对方如果在维权函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书面或者口头的答复,是非常有可能提交诉讼或仲裁以便进一步解决争议的。
- 案例一:某劳动仲裁纠纷
某上市公司将其部分劳动岗位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在用工过程中收到了维权函,内容是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维权。由于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而上市公司应当并且也已经每个月按时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服务费,因此,该上市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拖欠工资,也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该上市公司没有就维权函作出明确的答复,劳动者方聘用了律师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被告即为该用工单位。在开庭时,被告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上述协议以及服务费支付的明细,指出该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费用支付义务,而劳动者没有按时收到劳动报酬的责任人应当为中介的劳务派遣公司,而非该用工单位。由此,仲裁庭裁决终止审理并且原告撤诉,劳动者方需要重新立案,并追加劳务派遣公司为第一被告人。
此时,劳动者方的代理律师也同样给劳务派遣公司发送了律师函,
目的也十分明确,希望能够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该劳动纠纷。可惜,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聘用法务人员。由于迟迟未收到该公司的回复,劳动者方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明确该法律关系为劳务派遣,第一被告人作为劳务派遣方负有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最终,原告在劳动仲裁中胜诉,并且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2)收到维权函,立即详细回复。 作为一部分外资企业的工作规程,在收到维权函后通常会经由法务或者委托律师顾问,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以下有一个作为供应商代理律师的案例可以分享作为参考。
- 案例二:某应收账款纠纷
在一些情况下,对方可能并不对协商解决维权事项抱有非常大的期望,因而通过简单发函的方式邀约协谈,但实际已经作足了立案的准备。另一方面,发维权函也可以起到进一步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这个在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供应商为了催促应收账款的清偿,会定期发出律师函要求对账和偿付。
某公司为上市企业,由于货物交付过程中往往存在返修、短缺、订单修改等现象,经年累月拖欠了供应商货款差额,经供应商统计金额达到了700多万,时间跨度长达十年,并且始终未能清偿。在供应商最后一次发出维权函的一个月后,终于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几份重要的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1) 双方往来发送维权函和答复函;
(2) 几次邀约对账的电子邮件;
(3) 上市公司的企业年报。
根据上述证据,该上市公司每年都对拖欠货款的金额与供应商进行了协商,尽管有所争议,但对于诉讼请求中提到的700万货款的金额中有六百多万金额已经在答复函中进行了确认,并且显示在了企业年报中。尽管该上市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这些差额来自于质量问题的产品补差,但并不具有财务数字上的说服力。根据判决结果,被告需要立即偿付该700万货款的本金。
由此可见,收到维权函仅仅是当事双方之间的博弈刚刚开始。维权函具有几种作用和意义:
1. 延长诉讼时效;
2. 寻求庭外解决的途径,降低诉讼或者庭外解决的成本;
3. 通过协商搜集证据
法务收到维权函后不论回复与否,都可能对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公司聘请了法务并且在收到维权函后能够及时作出回复,是非常有可能规避一部分案件所带来的诉讼风险的。首先,双方如果在较少的时间内达成和解,就不需要再承担维权所产生的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在一些涉及金钱给付债务的案件中,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完全可以减少债务利息;此外,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可以降低对当事双方的不便,减少对公司声誉带来的可能负面影响。法务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就事实部分进一步搜集完整的证据,综合考虑公司声誉影响、烂诉可能、以及庭外解决成本等因素,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形成书面的报告,及时作出回应,通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损失的发生。而 在一些案件中,法务对维权函的回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应当综合各项情况谨慎对待,以避免错漏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