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资金损失怎么维权?

银行卡资金损失怎么维权?

随着金融科技的创新,资金账户的交易系统安全面临着严峻考验。笔者通过研究银行卡合同纠纷的案例,发现 资金损失的原因无外乎归于两类:一类是侵犯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交易设施或系统安全的侵权行为,另一类是针对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支付设备等实施的侵权行为。

伪卡盗刷行为中,侵权人明显利用了发卡行对银行卡介质的安全漏洞,伪造银行卡骗取支付交易系统的识别验证,最终实现资金盗刷的损害结果。此时, 伪卡实际上破坏的是金融网络安全,直接损失人是发卡行和支付机构的搭建的金融交易网络。而在银行卡合同或支付协议中,发卡行和支付机构承担交易网络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银行卡合同的民事纠纷中,只要持卡人能够举证系伪卡交易,一般均能够认定发卡行的违约责任。

但在网络盗刷行为中,由于没有银行卡这个物理实体参与,交易行为均发生在网络系统中,在没有法院生效判决对第三方侵权行为予以认定时,民事纠纷中较难追究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民事责任,原因在于第三方侵权的客体可能不同。

根据近因原则, 网络盗刷行为中第三方侵犯金融交易设施或系统安全的,在民事纠纷中可向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责任。利用云计算网络、第三方服务接口漏洞、恶意软件攻击、利用生物识别等验证漏洞、交易系统的兼容性等技术漏洞影响正常网络交易系统安全的行为,都属于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义务不断提升金融科技服务水平,改善并优化网络交易安全环境,以此来规避银行卡合同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带来的资金损失。

同时,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 在金融创新业务的市场拓展中,未完全履行风险匹配的适当性义务和创新业务风险的告知说明义务,导致持卡人在使用金融创新产品中导致资金损失的,在民事纠纷中持卡人也可向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损失赔偿。

而网络盗刷行为的发生,归因于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持卡人需自担资金损失的风险。 手机和银行卡不慎遗失、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银行卡或网络交易介质交给他人使用未及时索回、网络交易密码授权他人使用未及时更改、验证手机号更换未及时更新、选择的交易终端设备安全性差、发生异常交易损失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都属于可归因于持卡人原因的过错。

另外,持卡人基于网络和电信诈骗自愿进行的支付行为,在无法充分举证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存在违约时,持卡人依据银行卡合同追究其责任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可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持卡人在知晓银行卡的异常交易后,第一时间挂失止付并报警,并注意留存挂失记录单和报案受理通知等书面证据,有利于在民事纠纷中更好的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根据《银行卡纠纷新规》,不论是伪卡盗刷还是网络盗刷,只有在非归因于持卡人本人过错的情形下,持卡人才可依据银行卡合同或支付服务协议向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违约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