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销售伪劣种子罪案例 (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司法解释)

一、案情简介

季某某因销售包装袋上没有标签的蚕豆种子,造成麻某等61户种植户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5,000元。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考虑到季某某有自首情节,并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后被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中,季某某销售的蚕豆包装袋没有标签,符合《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假(伪)种子的规定。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这样表述: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季某某销售伪劣蚕豆造成经济损失195,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重大损失”的界定。本解释第七条,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作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作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作为起点。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季某某造成重大损失,应在三年以上处刑,但季某某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对其处罚,故法院在三年以下对其判处刑罚。

三、法律后果

(一)生产和经营伪劣种子,会面临行政处罚。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规定,生产和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与违法所得,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上是关于生产经营伪劣种子的行政处罚规定,除此之外,因生产经营伪劣种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

(二)生产和经营伪劣种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种植户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季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其和种植户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并赔偿种植户的损失,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只不过没有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三)生产和经营伪劣种子构成犯罪的,还会受刑罚处罚。

为了预防和打击生产和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行为,国家更是从刑法层面进行最严厉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针对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规定了定罪处罚的标准,行为造成的后果分三个等级分别量刑。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作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作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作为起点。

四、结束语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数量世界第一,国家历来重视粮食和种子安全问题,更是从法律层面对种子进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从行政层面和刑法层面对销售伪劣种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人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风险。

一粒种子影响世界!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粮食种子。从小处讲,种子质量关系到种粮人一年的收成,从大处讲,种子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切不可贪图小利给他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