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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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系列(二)

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归属

一、美猫律法提示

1、一方轻微违约,另一方无权解除合同。

2、中国合同法体系宽待金钱义务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金钱义务一方要解除合同必须履行事前催告程序并给与对方合理的宽限期

3、融资租赁中取回融资租赁物即为解除合同

4、对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宽限期而直接拖车、承租人事后及时补交租金的的已起诉案子,法院应当驳回出租人的诉讼请求。

5、回归合同解除权本质:解除权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救济的原则,在有金钱赔偿或比解除合同更好的方式足以使受害方得到救济时,就不应该允许受害方解除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未付的全部租金+其他费用+租期届满租赁物残值(只有合同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时才加租赁物残值)-因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再支出的履行成本(增值税等、管理费)。

7、由于机会损失、预约合同违约损失举证困难、不方便计算,租赁物变价耗时、评估困难甚至无人应买,所以对于出租人,尽可能事先约定大概数值的赔偿金、简单可操作的估值方法(建议单独签订一份估值折价协议)。

二、对融资租赁出租人解除权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由于融资租赁的不可解约性,承租人逾期付租需要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十二条第2、3项条件外,还必须履行催告程序,经过合理期限,若不履行催告程序,不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基于鼓励交易、契约严守、解除权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救济的原则在有金钱赔偿或比解除合同更好的方式足以使受害方得到救济时,就不应该允许受害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再次缔约,不但徒增成本,而且阻碍了市场交易的速度,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若出租人未经催告即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不宜以解除权未成就直接驳回诉讼请求,而应将起诉状送达承租人之日为催告时间,并为承租人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这也提醒出租人,最好针对特定情形签订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不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

依据法释〔2014〕3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之(二)、(三),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要解除合同必须遵守法定解除程序,即履行催告义务、给予对方合理的资金筹措时间,这不但是解除其它类型合同的要求,而且当初制定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时,考虑到融资租领合同中途解约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影响甚大,特意从承租人欠付租金期数、欠付租金数额方面限制合同的解除,即融资租领合同原则上禁止中途解约。纵观中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本着合同严守、尽量促使合同生效和履行的精神,以迟延履行金钱义务为由解除合同,都必须遵行事前催告程序给予对方合理的资金筹措时间,否则会因为解除程序不当而自己陷入违约困境。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新增第二编第2A—407条规定“如果合同不是消费租赁而是融资租赁……则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做出的承诺在没有得到接受承诺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取消、终止、修改、拒绝履行、免予履行或替代履行”。德国联邦财政法院判例也形成了“禁止中途解约”的判断基准;日本在税法上的租赁通告,亦将禁止中途解约规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要件之一。

因此无论从国外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来看,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解约禁止已得到普遍认可,该条款的含义主要包括:1.在一般情况下,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除合同;2.除非在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出现时,即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未经对方同意而中途解除合同;3.否则,只有在双方同意时,才可以解除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之所以要规定禁止中途解约,是由这种合同的特征所决定的。

1、对于出租人而言,禁止承租人单方解约,是出于这样的需要:从资金来源看,作为出租人,其购进租赁物件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外,绝大部分是来自第三者的融资,特别是一些资金是来源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支付利息、复息,同时还存在汇率风险。出租人需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偿还其从第三者手中融资所需支付的本息,如果允许承租人单方解约,则出租人就很难收回投入的资金,更难偿付融资本息。从租赁业务的过程来看,出租人除了要融资以购进租赁物件外,还要投入各种税收、保险费、手段费等,因此租金的构成不单单是为了偿还购进租赁物件所融资之本息,故若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则出租人很难收回投入的其他资金成本。从租赁物件本身来看,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件是由用户即承租人自己选定的,一般不具备通用性,若承租人中途解约将租赁物件返还出租人,出租人并不能使用或难以转让给其他人;即使具有通用性,租赁公司亦不能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件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因此若允许承租人单方中途解约,则有损出租人的权利,违背融资租赁契约的基本原则。

2、对于承租人而言,禁止出租人在未出现约定情形时单方中途解约,是由于这样一些原因:从融资租赁业务成立来看,承租人之所以要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件、支付较*款贷**本息高得多的租金,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资金又难以获得*款贷**,其作为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前已作好生产准备,对租赁物件使用的配套设施或许也已投入相当资金,若允许出租人单方任意中途解约,将使承租人蒙受极大损失。从租金的特征来看,租金的构成比较复杂,包括出租人购进租赁物件的货价、利息、手续费、保险费等,较*款贷**本息高得多,如果承租人已按约支付了相当一部分租金,出租人又中途解约,对承租人而言则是不公正的,而由于租赁物件的特定性,出租人中途单方解约收回租赁物件后,承租人如要再购进同种租赁物件是相当困难的。

三、 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未付的全部租金+其他费用+租期届满租赁物残值(只有合同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时才加租赁物残值)-因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再支出的履行成本(增值税等、管理费)

合同生效后,合同解除,赔偿范围为合同正常履行时受害方所能获得的全部合同利益,再扣除因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再支出的履行成本。受害方为追讨这部分费用所支出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自身的误工费)属于合同正常履行时不需要支出的,这部分费用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外费用,也该由承租方负担。由于合同履行是一个过程,随着合同的完全履行,受害方受到伤害也逐渐增大或不变(呈抛物线)。合同磋商阶段的(损失)缔约过失赔偿 <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时的(损失)违约责任 < 合同生效但还未履行时的(损失)违约责任 < 合同生效部分履行的(损失)违约责任 < 合同完全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由于机会损失、预约合同违约损失举证困难、不方便计算,租赁物变价耗时、评估困难甚至无人应买,所以对于出租人,尽可能事先约定大概数值的赔偿金、简单可操作的估值方法(建议单独签订一份估值折价协议)。

四、 参考资料

1、《合同案件审判指导》第730页。

2、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第十三条

1.若遇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收取到期未付租金,连同利息及损失赔偿。

2.若承租人根本违约,则若租赁协议如此规定,则出租人还可以在第5款的条件下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金额,或可以终止协议,并在该终止后

a.收回对设备的占有;以及

b.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按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租赁协议时本应取得的地位的损失赔偿。

3.a.租赁协议可以规定按第2(b) 收取损失赔偿时的计算方法。

b.此种规定在各方间应是强制性的,除非它会使损失赔偿大大超过第2(b)款所规定的损失赔偿。各方不得减损或变更本款的规定的效力。

4.凡出租人已终止租赁协议者,它不应有权强制执行租赁协议中规定的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条款,但在按第2(b)款和第3款计算损失赔偿时,可以把这种租金的金额考虑在内。各方不得减损或变更本款的规定的效力。

5.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已经给了承租人以补救违约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第2款所规定的加速支付权或终止权。

6.就出租人未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减轻其损失的部分而言,出租人不得收取损失赔偿。

、融资租赁出租人解除权行使的 建议与补救

承租人迟延给付达2.5期租金时再发租金催告函,并在催告函里明确合理的宽限期,该宽限期建议15日(15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15日之规定)。

就目前对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宽限期而直接拖车、承租人事后及时补交租金的的已起诉案子,建议撤诉。理由如下:

其一,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撤诉视为未起诉,以后如果承租人违约达到解除条件还可以再次起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撤诉后可以退还一半诉讼费。

其二,出租人行使租金加速到期权也是有所限制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也须履行正当的催告程序并给予承租人宽限期,法释〔2014〕3号第二十一条将支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并列可见立法上认为行使租金加速到期和解除合同对承租人影响差不多,所以规定2者行权条件相同。

其三、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轻微违约时即可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对承租人过于苛刻,最重要的是,这会变相鼓励出租人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或租金加速到期全,不但出租人会因此赚取暴利,造成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严重不公平,而且会阻碍融资租赁业的长久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会与融资租赁合同本质上禁止中途解约的原则相违背。

、法律依据

1、 《合同法》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3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作者@ 陈功 律师

编辑@ 颜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