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喜网购了一件家具,由于卖方的失误导致发错货,二喜心生不爽,不理会卖方退款的恳求,铁了心索要欺诈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他能如愿吗?
二喜在陕西某县城一家工厂上班,工资不算高,好在上下班时间比较稳定,又因为是老员工,上班期间还能抽出时间摸鱼。二喜是个比较安于现状的人,没什么太大的抱负,工作做好就行,平时也没什么别的喜好,短视频兴起后,二喜休闲的时间基本以刷短视频APP为主。
由于家庭条件不好,不能给自己经济支持,个人经济状况和发展潜力也很一般,相亲认识的姑娘基本没有相中他的,二喜一直单着好多年。

2021年,二喜30岁,靠着自己攒下的积蓄,在县城买了一套两居室。
2022年初,经媒人介绍,二喜和邻村的小雪认识了。小雪和二喜同龄,早些年在南方打工,由于在大城市落脚太难,加上年龄越来越大,要解决终身大事,在父母的催促下回到了老家。因为见识过外面的世界,回老家之后在婚恋市场高不成低不就,把自己的婚姻大事渐渐拖到了现在。
二喜和小雪都已年过30,经过这几年的相亲打击心态也开始焦虑起来,这次经媒人一介绍,两人很快走到了一起,当年10月份就领了证摆了酒,紧接着小雪就怀孕了。

2023年3月15日,二喜下班回家吃完饭后又窝在沙发里刷某短视频APP,刷着刷着刷到了一家叫“时尚家居”的家居店在做直播,因为正考虑给儿童房添一些家具,二喜点了进去。
主播介绍的很仔细,展示了木材、五金、做工等多个细节,二喜很满意,而且3月份是这家店的周年庆期间,优惠力度很大,与当地实体店相比这价格更是吸引到了二喜。当天二喜就在这家店下了单,购买了一个1.9米*2.3米*0.6米的衣柜,原价3100元,店铺赠送了3000-2100元的优惠券,自己只支付了1000元。付款第三天,店铺用邮政快递发货。

发货后,店铺在整理货单时发现了问题,由于订单较多,发货员工错将一个1米长的婴儿床发给了二喜。店铺多次通过客服窗口与二喜联系,告知二喜发出的货品有质量问题,需要召回,二喜可以申请退款。但二喜一家对这个衣柜有很高的期待,看到了店铺发来的信息但并没有理会,店铺可以通过客服窗口看到二喜消息已读。
2023年3月24日,二喜收到快递,从外观尺寸看,快递大小明显与衣柜尺寸不符合,想到前几天店铺一直给自己发的信息,二喜明白这真的是店铺发错货了。二喜没有拆掉快递包装。
期待越高,失望越大。二喜把情况跟小雪一讲,小雪也有些不悦,浪费一周多时间,白忙活了一阵。显示快递到货后,“时尚家居”店铺又连续几次找了二喜说明情况,态度十分诚恳,二喜一直强调店铺发错货耽误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不同意店铺申请退款的要求。

在各种负面情绪的主导下,二喜决定要让这家店铺为这个行为付出代价,他计划向法院起诉“时尚家居”店铺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常看短视频,二喜多少也了解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针对网购出现的这种发错货情况,他通过短视频解到应该起诉卖家和网店运营平台。于是他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了“时尚家居”和提供网店运营服务的“利好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求:1.判令解除与“时尚家居”之间的买卖合同;2.判令“时尚家居”退还货款3100元;3.判令“时尚家居”赔偿9300元(理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时尚家居”使用其他物品冒充衣柜发货,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4.判令“利好科技公司”对“时尚家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时尚家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理由:“时尚家居”找二喜沟通退款一事时,态度恶劣,骚扰到了媳妇小雪,造成小雪心情不好、孕期反应强烈,并且入院治疗);6.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时尚家居”位于湖南,“利好科技公司”位于北京。收到当地法院传唤,两家公司对基本情况梳理了一遍,感觉自身已经尽到慎重交易的义务,并无过错,二喜这是属于恶人告状的行为。尽管两家公司都在外省,但为了求得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两家公司千里迢迢来到陕西开庭。
庭审中,“时尚家居”同意解除与二喜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且主动提出赔偿二喜经济损失100元。其后,法院通过当事人陈述、聊天记录、交易订单、协议等信息把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时间脉络进行了确认,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针对诉求1:判令解除与“时尚家居”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喜与“时尚家居”基于网购成立买卖合同,由于“时尚家居”发错货,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商品给付义务,二喜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且“时尚家居”在发货后一直与二喜沟通让其申请退款,同意解除合同,所以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针对诉求2:判令“时尚家居”退还货款3100元。
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时尚家居”应当退还给二喜货款,货款3100元中有2100元为店铺优惠券,二喜只支付了1000元,所以“时尚家居”应当退还给二喜1000元,二喜要求退还额外2100元没有依据。
三、针对诉求3:判令“时尚家居”赔偿9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二喜主张“时尚家居”有欺诈行为要求赔偿3100*3=9300元。可是“时尚家居”发错货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构成欺诈行为包含四个要件:1.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2.经营者客观实施欺诈行为;3.消费者主观上因生产者、经营者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消费者客观上因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双方聊天记录显示,“时尚家居”多次向二喜表示自己无法交付衣柜,二喜可以申请退款,二喜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时尚家居”以其他物品冒充衣柜欺诈消费者,所以对二喜提出的三倍赔偿9300元诉求,法院予以驳回。虽然二喜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他因为“时尚家居”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但“时尚家居”主动提出了赔偿100元的违约损失,结合本案案情(合同标的衣柜价格1000元),法院认为这个100元的赔偿合理、客观,法院予以支持。
四、针对诉求5:判令“时尚家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

尽管二喜在庭审中提出小雪怀孕期间受到这个事情影响非常大,但口说无凭,二喜没有拿出任何关于媳妇小雪受到精神损害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针对诉求4:判令“利好科技公司”对“时尚家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先看一款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利好科技公司”作为网购平台的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该公司作出了以下辩解:
1.在商铺入驻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前,公司都会要求入驻商铺如实填写经营信息、联系方式并上传营业执照,尽到了商铺主体身份信息的审查义务。此外在《商铺经营协议》《诚信经营协议》等协议中,明确要求商铺发布的全部信息要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与商家商品的实际情况一致,做到诚信经营,从而对商家行为进行规制,尽到了事先的提示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
2.本司可以提供该卖家商铺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并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经核实,法院对“利好科技公司”提出的上述理由予以确认,且二喜未能拿出“利好科技公司”存在与“时尚家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驳回了二喜的这条诉求。
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法院判决由二喜和“时尚家居”以3:1的比例分摊。
在网购非常普遍的今天,卖家发错货,运输中快递有破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能会导致买家心情不爽。不爽归不爽,任由恶性情绪推动做事只会耽误自己时间、精力,也拿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以平和、理性的心态解决问题更为重要。
对电商来讲,网购纠纷层出不穷,该处理处理,该解决解决,真的遇上官司,拿出证据大胆面对即可,据理力争,没什么大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