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来了毕业季,很多应届生都会选择和相熟的小伙伴一起合租。关于租房时的安全问题,天穗君之前也给大家普及过。
而房东与房客这一对CP是欢喜冤家,往往容易发生纠纷~当遇到麻烦事儿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的*器武**解决。
那么今天,我们来谈谈租客的权益问题,当房东无故失踪时,房客作为“被违约”的一方该怎么办?

案例:
小文是从2018年开始实习的学生,因为预算有限,也是经过了各种辗转对比后才决定租住于李婆婆的房子里。随后,小文与李婆婆签订了一年的合约,合同到期的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
最近,李婆婆找到了小文说自己的外孙女准备毕业了,正打算在本市找工作,所以便打算把小文目前住的房子给外孙女居住,并希望小文可以提前退租。
这下小文便犯难了。一时间很难找到合适的房源,遂和李婆婆提出,能否加点租金通融一下。李婆婆笑了笑也没正面回应小文的请求,便离开了。
随后几天,李婆婆也没有找过小文说退租的事情,小文便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但是当她想把本月的租金给李婆婆,老人家却电话不接,到家也找不到人。
在那个时候小文还是没有多想,只是担心李婆婆会不会有什么事情。但是当她把这件事和一位当律师的朋友说了后,对方的一句话让她感到害怕:“你不把租金按期交给房东,小心他告你违约啊!”
这时小文才惊觉租赁合同内有写:如果超过1个月不按时缴纳房租,则房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原来,李婆婆在协商不成后,便想通过“*猫猫躲**”的手段拒收房租,造成小文因不能按期交纳租金而“被违约”,这样便可以顺理成章地依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子。

遇到这类事情该怎么办?
在事情发生后,小文第一时间前往本市的公证处,将事情的情况陈述给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告诉小文,她这种情况可以办理一份清偿租金的公证提存,也就是将租金1万元存入公证处专设的提存账户,公证处会通知房东前来领取,这样一来,小文就被视为已经履行了 交纳 租金的约定。
而办理公证提存,只需要准备小文本人的身份证、租赁合同、房东李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以及1万元人民币。
当天,小文就准备齐全材料按程序办理了租金的公证提存手续,公证处在三日内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几天后,房东李婆婆也收到了公证处发给她的《提存通知书》,告知她带本人身份证、《提存通知书》和租赁合同到公证处来领取房租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书面告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因此,自小文将房租提存到公证处之日起,小文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义务已视为履行完毕。

遇到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公证提存?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本案中,小文和房东李婆婆签订了租赁合同,小文按合同的约定向李婆婆支付租金,可对方电话不接,到家找也没人,到月底还没有将租金交给李婆婆,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符合办理公证提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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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提存的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本案中,小文和李婆婆未就公证提存费用提前做约定,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李婆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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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婆婆能否单方解除租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李婆婆与小文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超过1个月不按时缴纳房租,则房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房东李婆婆只要在小文超过1个月不按时缴纳房租,就可以通知小文她已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小文搬出商铺。

这样的纠纷不是个例。在不少热门地段,尽管承租人与出租人签了合同,但房东无视合同、任意要求对方退租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租客拒绝,房东就各种折腾,甚至用“消失”来迫使承租人险些违法。很多情况下,如果承租人不懂法,只好退出。其实,瞎折腾不一定会赢,至少不是光彩的赢。如果,多一点契约精神,长远来看肯定是赚的,良好的商业氛围要的是双赢,不是你死我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