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写利息起诉能要回来利息吗 (借条没写利息打官司能要利息吗)

在我国近几年,民间资金拆借资金频繁,P2P等融资模式兴起,民间借贷案件纠纷激增,在种种民间借贷的模式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问题比较突出,涉及的法律事务也比较典型。

在我代理的本起案件中,有一起就是比较典型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我代理的当事人是本案原告,原告作为出借人,手中持有的证据有借条、本金转款凭证,证据较为充分。但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条中并未书面约定利息,仅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借款人有连续六个月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出借人有收款凭证。

在本案庭审中,作为代理人我向审判长提出,利息的约定与否不能仅凭书面存在与否去判断,还应该从本案借款人实际履行情况中去判断,作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吗,原被告为熟人朋友互相认识,在借条中未注明利息及利率,也在情理之中。并且借款人连续半年,有规律的还款,且所还款项与利息利率相符。该院虽未采纳我的代理意见,未支持利息诉求。

但法院裁判应考虑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不能仅因不存在利息约定的书面形式,便不支持原告的利息诉求,使原告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相关案例,一、最高法(2014)民申字第1997号案件,裁判要旨: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并不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上述口头约定。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因未书面约定利息利率,径直裁判为无利息约定或约定不明。

二、2012年7月10日,浙江省高院发布了《浙江省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列举了从这些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10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七:孔某诉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约定利息,但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连续有规律的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为有息借款。

因此,自然人借款,尤其是熟人或朋友之间的借款,尤其是较大额度借款,出借人不要碍于面子或感情,明明约定了利息又未要求借款人书面约定利息利率,以致存在较*法大**律风险,日后债务人无法偿清债务又不承认利息时,使债权人陷入感情没了,利息也没了的两难境地。

为了自始规避法律风险,民间借贷本金、利息、借款期限、付款方式等一定书面约定清楚,以免后期给债权人较大的法律漏洞,造成债权人资金利益受损,让债务人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