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知网」如果自己商标与他人商号发生权利冲突该怎么办?

有一个大家都听过的冷笑话

一个人在大街上看到另一个人在抬头看天,于是跟着也抬头看天,不一会儿,陆陆续续来了一些人,都开始跟风抬头看天,甚至开始争论天上的是白点、黑点、红点还是哪有UFO。

过了一会儿,最早抬头的人低下头来,对自己身边的阵势感到莫名其妙,于是问大家:“你们都抬着头干嘛呢?”大家说:“你不是抬头看UFO吗?”他却答:“什么UFO啊?我流鼻血抬头止血呢!”

用这个笑话来解释时下一些“网红店”通过雇人排队来炒作营销自己,实在是再适合不过了。不少“网红店”正是利用了人们的好奇心羊群心理,通过雇人排队制造自己的店铺“火爆”的假象,从而吸引真正的顾客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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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帝都网红糕点店鲍师傅恐怕也没想到,一次雇人排队的丑闻,会让自己的商标争夺再升级。

近日,经武汉媒体暗访调查发现,汉口江汉路有一家挂着“鲍师傅”招牌的糕点店雇人排队,制造生意很火爆的假象。很快地,事情在网上曝光以后,有人开始“认领”出事店家了。

微博账号名为“鲍师傅总部”的用户表了一份道歉声明,署名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对雇人排队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同时声明:只是这一家店的行为,不代表其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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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吃瓜网友对其诚恳态度点赞鼓掌之时,另一家微博账号名为“鲍师傅糕点Pastry”的企业,由发表了另一份声明,指出报道中店面为“充场者(假冒者)”,并表示“如有证据表明正宗鲍师傅有雇人排队现象,公司将全国所有门店送于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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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声明署名则为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鲍师傅的故事,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介绍过了:

目前市场上的“鲍师傅”大致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门店,是直营店,注册商标是“鲍师傅”中文字样,也是真正凭2005年就推出肉松小贝这款后来走红网络的单品的“网红店”;

一种是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门店,多为加盟店,招牌上也有“鲍师傅”字样,但其真正注册的商标却是由人头像、文字字样、拼音字样组合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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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就是零散的山寨个体户了。

而在事件曝光之后,武汉市工商部门也积极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挂有“鲍师傅”招牌的涉事门店字号名称是武汉市江汉区创新食品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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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其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法定企业名称中并没有“鲍师傅”字样,也没有不是“鲍师傅”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纯粹是为了提高店铺知名度,采用雇人排队购买,误导消费者购买。

商标分类和多类别申请的必要性我们在之前的鲍师傅商标纠纷的文章中已经写过了,旧事再重提,主要是因为工商部门的调查结果里提到的一点依然值得诸位商标权利人警惕,那就是——假如本案中涉事门店的企业商号包含且合法登记了“鲍师傅”字样,那么对于商标的合法拥有者来说,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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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并非法定概念,企业名称登记成功后,通常按照法律规定称之为企业工商字号。企业工商字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往往会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的外包装上 (倘若是提供服务的企业,则往往同时出现在企业招牌、宣传广告中) 。而二者虽然在授权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但在使用功能上,对广大的消费者而言,是都能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的。

另一方面,企业工商字号可以作为商标名称进行商标申请,而商标名称也可以直接注册为企业工商字号。

因此,倘若别有用心者利用了两者的共同功能特征以及可以互为名称注册的特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工商字号使用,或者是将与他人知名企业的工商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在某种地域范围内,是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使人们误认为其来自同一来源或有某种直接联系,从而达到借用别人商誉、影响赚取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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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近来国内经常出现另一种“傍名牌”手段——虽然在本次鲍师傅商标纠纷中没有——这种傍用他人知名的商标或知名企业的工商字号以混淆消费者视听,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往往是构成商标与企业工商字号冲突的主要诱因。

我国商标与企业工商字号分别由两个部门主管,目前来说,国家商标局负责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业务,而商标的使用范围是针对全国的,在审查时必然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检索。但企业工商字号需通过各个县以上的工商局来进行注册,而一般情况下各地工商局只在本行政区范围检索,如果没有发现有相同的工商字号即给以注册。

这就导致了在全国某行业类别上是只存在一个”某某某”商标,但在全国范围内同一个行业的企业中会出现每个县都可能有一个“某某某”企业工商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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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两种不同的登记制度和审查程序, 是造成商标和商号冲突的法律根源

而为了解决权利冲突,相关的法律、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然有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

① 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工商字号注册在后而两者发生冲突的话: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的企业名称,法院仍然可以直接裁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② 企业工商字号注册在先,商标注册灾后而两者发生冲突的话: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在先权利”,因此在先注册的企业字号是可以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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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并不是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工商字号权冲突的根本办法,商标和企业工商字号在确权环节上合法并存但制度不同,就已经为冲突埋下了种子。所以要根本上解决冲突,或者更需要从确权环节着手调整。

既然主要原因是商标局在商标申请审查时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检索,以此保证这个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一个类别上的唯一性,而商号不能保证全国范围内一个行业里的唯一性。

那么,我们也可以对企业工商字号建全国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

特别是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工商字号,在注册或登记时完全可以建立交叉检索制度。而对企业工商字号的登记也可以借鉴商标注册程序,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等程序,从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冲突的商标或工商字号取得注册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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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不能原地坐等法律完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还是要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

因此,企业应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对企业商号与其主要使用的商标实施一体化策略,不仅把企业工商字号作为商标申请,还可以考虑将字号缩写、简称也在第一时间递交商标申请,以期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程度。

同时,对于他人恶意的注册行为也需要积极维权、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