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心意,只用精神;来留去送,甩手直冲。
以攻为守,以守为攻;追形接打,变化无穷。
——咏春
许多诉讼案件,基础法律关系非常简单,起诉甚至胜诉都不算困难。难点在于,律师需要随机应变,在庭上庭下破解债务人设置的一连串迷局。
我们也知道,法律的条文、制度自成体系,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不会孤立地看待某一条规定,而是力图把这些结点织成一张严密的罗网,以求招式连绵不绝,战场攻无不克。
以民间借贷为例,如果律师只把关注点放在借条和银行流水上,痛快不了多久,就将陷入重重困境 。逃避债务的千方百计、转移财产的花样百出,我们做律师的,不幸都能遇到。
而如果顺着债权保护的方向,放眼望去,只见法律条文接踵而出,繁花似锦,蜂拥蝶簇。如何运用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帮助债权人从困境中突围呢?
遵循惯例,我们还是从故事讲起。首先介绍今天的几位主人公:

01
2013年11月起,张某陆续向吴某借款,事后陆续归还部分本息,截止2014年2月1日,张某尚欠吴某50万元。此后,张某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本金分文未还。
这是一宗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借钱不还,原因多种多样,不算稀奇。不过,既然要拿这个案子作为典型,必然有戏好看。
如果张某委托律师,律师会告知他,这笔债务将来可能有两种结果:第一,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跟妻子连带偿还;第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自己偿还,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的份额是保不住的。
律师肯定要问了,“张先生,你跟你妻子王女士婚后有多少财产?”恰巧,张某婚后房产还不少,门面房三套,住宅三套。这怎么办呢?
什么怎么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砸锅卖铁也要还,何况家境如此殷实?
不过,张某似乎并不这样想。2014年6月之后,张某明面上拒绝还款,私下里好像也没闲着。不知他是否亲自操作,至少从后来我们了解到的信息,张某“经历”了几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登记在妻子王某名下的房产全都卖给丈母娘王阿姨。2014年7月,王某与自己母亲签订《房屋转让合同》4份,将名下三套门面房、三套住宅,以118万元的总价成交,并于当月办理了过户手续。
第二件大事,与王某离婚。也是在卖房子的当月,张某与王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本来不算天大的事情,但跟变卖财产放在一起发生,这让人隐约感觉指向了同一个方向。睿智的读者们一定能反应过来,这绝对没那么简单。
当然,吴某也反应过来了,赶紧委托律师,花了两万多块律师费,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跟王某共同偿还债务。2014年10月11日,法院依法受理。经过短短一个月时间的审理,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能证明50万借款的真实性,但这笔借款的数额显然太大,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这份判决,吴某当然是不服的,委托律师立即上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出两个观点:第一,张某本人是做民间借贷经营业务的,俗称职业放贷人,其与妻子王某并无其他工作收入;第二,明乎此,王某对张某的收入和借款肯定是知情的,并且该经营所得也必然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二审后,采信了吴某及其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与王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前已述及,张某欠下的这50万,要么是个人债务,要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区别就是,登记在妻子王某名下的房产能保住多少、吴某法律*器武**的射程能覆盖多少范围。现在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都暴露在吴某的射程之内。
然而,构成共同财产主要部分的三套门面房、三套个人住宅已经悉数转让。这岂不是让债权人吴某以最凌厉、最潇洒的剑法,鸡毛飞舞,却扑了个空?
02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我们掩卷思考一下,吴某接下来又该如何维权呢?最广为人知的一招肯定浮现在我们眼前: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是提起诉讼,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财产受领人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财产转让的行为。
这条规定在理论上的构造非常完美,对债权债务双方都很公平,挑不出毛病。但在实践中,它往往变成花架子,虽然好看,但不是很能打。至于其中的缘由,待我们把故事讲完就一清二楚。
可怜的债权人吴某拿到二审判决后,根本开心不起来。你想想,花了大价钱把岩层钻透了,地下居然一滴油也没有,这谁受得了?
律师显然比他看得更远,当下之计,只有行使撤销权,让那几套房子回归到我们的射程之内。撤销权自然是“炮二平五”,平平无奇,但也最稳妥。
于是乎,吴某以王某的行为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转让行为。
张某夫妻没有算到,他们布的局出了漏洞。丈母娘王阿姨在庭审中自认,涉案房屋转让给她之后,她并未付款。如今,三间店面房从她手中又已转让给别人,三间住房也已经设定了抵押。
可惜,饶是如此,法院经过二审仍然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无法证明王某存在主观恶意。王某办理房屋转让手续之时,吴某并未就张某的借款纠纷提起诉讼,吴某也无法证明王某转让房屋时明知要对丈夫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外,王某也从未认可知道该笔债务。故吴某无法证明王某主观上存在恶意。
第二,无法证明侵害债权的客观后果。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与王阿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明确了王阿姨应向其支付购房款,吴某未证明该价款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该对价部分同样可以偿还债务。
第三,行使撤销权存在法律障碍。涉案房产的现状是,王阿姨已将三间商铺转让给案外人,并将三层楼房与案外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吴某未证明案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存在恶意,不宜撤销。
法院的判决理由指出了撤销权诉讼的两大难点:债务人的主观恶意、侵害债权的客观后果,这两方面需要债权人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但在现实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到后期几乎是完全对立的立场,冲突一触即发,债务人的策划不可能让债权人得知,债权人要想取证更是艰难。
所以我们说,债权人撤销权历来有“花架子”的责难。理论与现实,中间差了若干份证据。没有证据,再完美的理论也无法落地。此处绝非对理论的轻视,恰恰相反,理论是宏伟构思,证据是天使投资,二者缺一不可。
03
现在,吴某的撤销权诉讼已经彻底失败了,法律*器武**的射程之内空无一物,怎么办呢?
刚说到理论,理论就派上用场了:筷子够不到菜,不是菜太远,而是手伸得不够长!既然无法把财产拉入射程,那就只好把射程延长。
法院刚才有句话,一下子提醒了吴某的律师,哪句话呢?“该对价部分同样可以偿还债务”。虽然房子已经转让出去,购房款也没在射程之内,但吴某作为债权人,可以代位主张购房款,这不就把射程延长了吗?
根据《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吴某与律师立即动工,再次来到熟悉的立案大厅,提交诉状,要求王阿姨代位支付王某拖欠吴某的款项以及迟延履行的利息。
此时,王阿姨几乎已是穷途末路,但在咨询过律师后,心中多少有了点底气。庭审中,她提出了新的抗辩。
她抗辩说,涉案房产系自己与丈夫一起出资建造的,仅仅是把产权证办理在女儿王某名下而已。王某的过户行为,属于变更所有权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双方均未因此获取不合法利益。女儿对自己不享有债权,吴某的代位权没有事实基础。
一个听上去很合理的抗辩,可惜没有证据。
法院认为,王阿姨虽然主张自己是房屋实际产权人,但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本案房产存在代持或其他法律关系,且即使涉案房产是王阿姨夫妇实际出资,依据原房产登记信息,不排除其女儿王某通过接受赠予等合法途径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
啊呀,抗辩变成狡辩了,法院不吃这套。
吴某的律师又发问了,“王阿姨,你刚才说买下这几套房子没付过款,那么,你女儿王某有找你要过钱吗?”
律师到底是律师,三句话不离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他想引导王阿姨答话,从而证明王阿姨的女儿“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样一来,吴某的代位权就落实了。
王阿姨自然没想那么深,正想说一家人还谈什么钱不钱的,结果被自己的律师拦下来。律师答复说,“当然提过,但她一直没给。”
应变很快,可惜舌灿莲花也敌不过一张证据。“找女儿要过这笔钱,有证据吗?”在法官的追问下,王阿姨及代理律师黯然回答:“没有证据。”
吴某的债权真实、确定,王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万事俱备、只欠判决。终于,经过二审,法院判决王阿姨向吴某还钱。
一套剑法施展完毕,争讼终结、偃旗息鼓,距离债务人拒不偿还的那天,刚好两年。
* 本文系根据真实案例撰写,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所涉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