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工程“干一年,算三年,讨账又三年”。企业普遍存在验收难、审计难、决算难的问题。工程完了迟迟不组织验收;质量验收合格了,决算迟迟不批准;拖延决算的“高招”就是审计,有时一审就是两三年,一个事务所审得不满意,换一个事务所接着审,审到建设单位满意为止。企业的一点微薄利润也在“决算难”中被财务成本耗尽。由于得不到及时决算,大量拖欠工程款引发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每年都频频被媒体曝光。
一 . 甲方拖延验收时怎么办?
【实务咨询】由我公司施工的某厂房工程已经完工,我公司多次要求甲方组织验收,但其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不进行验收,并以急需投产为由开始使用已经完工的厂房。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分析】甲方在工程竣工后不及时组织验收,首先是想拖延应当支付给贵公司的竣工节点工程款,其次是想“造成”贵公司不能按期完工的局面,要求贵公司承担工期拖延的违约责任。
【支招】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甲方拖延验收时,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工程。其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甲方签收,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甲方收到贵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甲方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工程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最后,如果甲方不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其应承担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但是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仍由贵公司承担。

二 . 甲方拖延竣工结算时怎么办?
【实务咨询】工程竣工后,我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因甲方领导离任,半年后,甲方新任领导才将竣工结算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因为甲方不认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签证,审核一年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出具意见。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分析】有施工单位曾无奈地把这种情况叫作:结算拖而不审,审而不决,何时付款遥遥无期。
【支招】 首先,贵公司可以先和甲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甲方另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如果甲方没有协商的诚意,贵公司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此外,还有一个小技巧: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专用条款3.2款中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文”,因为该文规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0~60天内,甲方应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样一旦甲方拖延审查竣工结算报告,贵公司就可以要求甲方按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了。
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承包人如何利用合同进行风险防范?
1、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
(这里说明一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建议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如果管理规范这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不是难事。)
对于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的情况,可以采用邮寄快递并进行公证的方式。此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并约定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关于结算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具体可以参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 “竣工结算时间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附注:财建[2004]369号文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审查时间 |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
|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 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2)约定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在实务中承包方利用该条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还是有很大的难度。订立合同时发包方一般处于的强势地位,稍微成熟的发包方一般都不会同意这种约定。当然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对承包方更好。
在上述条款不能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没有结算完成的,则对欠付的结算款,按照银行同期*款贷**利率的一点几倍或者2倍支付利息。应该说这样的条款发包方还是有可能接受的,这样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多了一点保障。
有的承包人可能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已经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至多属于政府规章,不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约束力,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该文件。
3、约定的期限届满,即向发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
范例:
函
致:×××公司
董事长
×年×月×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建××工地的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竣工后,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贵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工程总造价为××万元。合同约定审价期限为2个月,至今贵公司已超过审价期限,而未予答复。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工程的造价应以我公司送审的××万元为准。
贵公司至今尚欠我公司的工程款为××万元,请接函后立即支付。
此致
××建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