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多少,报多少。”
这大概是对医疗保险最通俗易懂的解释了。当然,这里的医疗保险是狭义理解,单纯指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报销型保险。
既然这样,那洒家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购买了费用补偿型保险,花了2万,医保报销了1万,保险公司要赔咱多少?
相信绝大多数人,会说,赔1万啊。要是赔2万不是还赚钱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啊。
其实,还真不是,有不小的可能,保险公司还就得赔2万。
为啥?
今天要解读的法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将会给您答案。
我们先上法条。
第十八条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本条规定是对保险人给付商业医疗保险金时能否扣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赔偿金额的规定。
解读本条之前,我们还是先看下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定义。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我们先交代点背景知识,为什么会有这么一条法律规定。
按照保险金给付性质,可以分为 损害填补型保险和定额给付型保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上有这么一段话: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害填补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属于定额给付型保险,但存在例外。
这个例外,就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虽然人的生命、健康无法定价,但是当事人因为意外、疾病产生的医疗、护理、丧葬等实际费用可以量化,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补偿。
好,既然可以补偿,那就可以设计一款保险,来做好这部分费用的补偿。
而我们的被保险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医保的,一类是无医保的。
入院治疗,这两类人自付的金额是不一样的,无医保的一定会多于有医保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保险公司在定价上,就要定两个价格,以确保每一个投保人,都能用合理的价格投保。
对此,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也做出了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但区别对待之后,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一些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明知被保险人有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仍按照没有来收取更高额度保费。
这样一来,买了这份保单的投保人就遭受了损失(多花了钱)。
所以,在司法解释三中,就有了第18条这样的规定,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在这一条的具体理解上,要搞懂以下两个关键点:
第一,限定条件是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
如果一个人是因为工伤,或者是被第三人侵害受伤(如被车撞伤),那公司或者第三人赔偿之后,保险公司仍旧需要赔偿。
是不是觉得不合理了?那不是被保险人会得到双重赔付?
在这里,可以这么理解:被保险人从公司或者侵权人处得的的赔偿是因劳务或者侵权得到的赔偿,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费用补偿是基于保险合同,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可以兼得。
具体案件大家可以参考(2018)苏民申2442号、2022)鲁民申1719号、(2021)辽民申1230号。
当然,这里的限定必须得是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如果是从别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也不适用该条,如(2022)豫16民终6602号,在该判决书中,中院是这么认定的:被上诉人齐某虽然从其他保险公司获得支付,但实际上其他保险公司仅仅是代替实际侵权人王某进行赔偿。
第二、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假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处已经获得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再简单点讲,就是被保险人只要提出“俺要全赔”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扣除就得先举证可以扣除。
举证可以有以下形式:
一是直接提供费率厘定的备案证。
每一个保险产品在销售之前,肯定都是经过备案的,那就直接把备案文件拿出来,只要有,并且投保人是以扣除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费用购买的,那就得扣除。比如(2023)豫14民再11号。
二是在保费上明确做了区分,分为有无医保两档保费。
如果投保人确实是购买了有医保的那一档产品,那在理赔时,就要扣除已从医保获得的理赔。比如(2020)辽民申3808号。
同样,如果不能明确区分有无社保,或者不能提供备案证明等材料,那对不起,医保已经报销的部分也得赔。比如:(2020)陕民申2169号、(2022)内05民终3973号、(2023)鲁06民终5917号。
好了,搞懂这两点,整个第18条,也就理解了。
看到这里,我们再回想下,现实中有哪些保险,明明没有区分是否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但是却要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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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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