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人钳是河南焦作红太阳家具公司的法人,在其他股东不同意公司清算解体的前提下,褚人钳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出公司清算解散的申请。褚人钳提出公司清算解散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公司其他九名股东对其承包经营期间存有假公济私质疑,并在其十年承包合同到期后,于2014年9月7日经公司其他九名股东一致同意由另一股东褚坚强承包经营十四年至2028年。同时对公司的营业执照,包括褚人钳在内的十名股东又共同进行了变更登记。褚人钳是在公司正常经营,运营状况良好,财产充盈,对外未负债,不存在损害任何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仅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提出申请的。特别是在明知承包经营合同有约定、法人有法定职责确保公司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正常、合法下而故意所为!其提出清算解散公司的真实意图是未能再继续承包经营公司,不满公司其他九名股东而引争议的。其目的还是想占有、控制着公司运营(注:这一目的事后于2018年9月27日得以暴露,既褚人钳在该公司同一经营场地上,以其子褚斌华之名注册登记成立了“焦作市仁乾家具有限公司。然而,法院却一味的迎合了褚人钳一人的请求予以清算。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强制、武断的清算正常经营、十个股东九个(占股份83.92%)要求终止清算的红太阳家具城,违背了事实和法律,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严重侵害,破坏了国家市场的准入制度,当法律为儿戏。
如此清算合不合法,引起了全国法学专家的高度重视,他们在集体讨论中形成专家意见,呼吁河南和焦作市两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
解放区法院曾经第一次审判是不支持清算
2015年7月20日,解放区法院收到了褚人钳递交的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红太阳家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裁定书认为, 褚人钳申请对红太阳家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理由是经营期限届满,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也确实在2015年7月4日届满。但公司章程中约定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而本案中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并未届满。公司章程于2014年9月12日选举的董事会也约定了任期三年、连选连任,足见股东间的合议并不是经营期限至2015年7月4日届满,否则任期三年就成为空谈。
“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经公司申请,可以进行延展,并不必然导致经营的停止。故此,申请人申请的强制清算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同时,强制清算程序是不可逆的,一旦启动将会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申请人全体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在处理时尤其应当审慎处理。”
可是。被法院驳回申请的褚人钳不知是如何运作的,此案被焦作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解放区法院改变了第一次判决决定,许可进行强制清算。
健康向上发展的合法公司不能轻易判决解散
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接受褚坚强委托,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陈甦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崔建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凯湘教授及甘培忠教授,就焦作市红太阳家俱有限公司清算案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明文规定了五项公司解散的原因,其核心就是依出资人的意思或客观情事公司不宜或不应继续存在,才准予解散;健康向上发展的合法经营的公司应尽可能地不予解散。
《公司法》中有“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提出: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等等这些法律规定,更加印证、反映了健康向上发展的合法经营的公司应尽可能地不予解散的价值取向。
当的十九大报告中申明:企业优胜劣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等原则,如此提倡就是不把绝大多数股东都愿意继续维持、经营公司背景下的公司人为地解散。
焦作市红太阳家俱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财产充盈,对外未负债,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无债权人请求清算公司。
焦作市红太阳家俱公司继续经营,而不是解散,对于拉动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就业,增加税收,显然是必要的。就是对于股东的利益来说,此继续经营,也是有益无害的。
焦作市红太阳家俱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有公司继续经营的意思和具体行动吗?
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2005年07月05日至2015年07月04日。201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由其全体股东签名。
股东会决议载明: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选举并组成了新的董事会;原股东褚人钳将其名下的众多股权分别转让给褚先达、陈统财、庞家品、庞家盖、褚人强、杨伟杰、褚坚强、褚人柱。
“焦作市红太阳家俱公司的股东于公司原定经营期限即将届满之际,大规模地转让股权,形成新的董事会。对此合乎情理的解释是,至少是绝大多数股东均拟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假如不这样理解,就只好说‘这些股东吃饱了撑得或愚蠢透顶,才如此兴师动众’。与此同时,公司于其经营期限届满前积极行动,采取措施,以达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目的。”
褚坚强、褚先明、褚先达、褚人柱、褚人强、庞家品、杨伟杰、陈统财于2017年7月25日形成的《焦作市红太阳家具广场情况反映》显现如下事实:2016年5月21日,公司在诉讼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形成特别决议,公司延长经营期限10年,公司继续存续,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交了该股东会的全程录音录像的视频影像、公证书、股东会决议等,这表明了则绝大多数股东都明确表示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
与此同时,公司于2015年也作有股东会决议,含有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内容。
解放区法院裁决成立公司清算组依据不足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2015)解法清(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的事实是,在2015年7月4日之前,时任公司法人的褚人钳通知其他股东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但其余股东未予理睬。
对于该认定的事实,在本案重审中,褚人钳并未举出证据*翻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法清(预)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事实未作否定,没有载明褚人钳举证*翻推**该事实。如此,该事实应被认定。
焦作市红太阳家俱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有公司继续经营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动。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指定清算组,依据不足
既然焦作市红太阳家俱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对外未负债,未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无债权人请求清算公司,公司无未不法经营行为;既然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有公司继续经营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动,那么,主审法院本应积极调解,。但法律专家们没有发现主审法院积极组织调解的证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法释[2008]6号第五条的规定及其精神,应尽量贯彻公司维持原则,在诉讼过程中,主审法院应引导当事人遵循该原则,查清股东是否愿意解散的真意,哪怕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一时未达成继续经营的决议,这样的公司完全不是僵尸企业。而不宜强行清算解散健康向上发展的合法经营的公司是司法职权的误用。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受理清算诉求的理据值得商榷。例如,它认为“现申请人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部分股东认为被申请人尚未发生解散事由的异议不能成立”。
这是不尽符合事实的,含混不清的,容易发生误导结果的:第一,“现申请人营业期限已经届满”的认定,与一些证据不相符合;第二,“部分股东认为被申请人尚未发生解散事由的异议不能成立”,容易产生误导,其实,只有申请人褚人钳一人主张清算,其他股东都要求公司继续经营;第三,此处所谓“异议”是什么?从诉讼文书载明的信息看,只有申请人褚人钳认为案涉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可是,这样的“异议”与一些证据不相符合。
一句话,焦作市解放区法院(2015)解法清(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应予以驳回,但法院的决定书是指定清算组,两次裁定相互矛盾,后者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法学专家呼吁法院应高度重视评估报告书的权威性
法律专家们注意到,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丁扬律师于2017年8月3日出具了《关于焦至评字(2017)第[07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首先引用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然后分析,得出结论。
“本案属于企业清算中的房地产估价业务,而焦作市至信价格评估公司的资质证书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
该法律意见书接着引用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论是“本案评估报告书上签字的估价人员韩启轩、秦俊玉只是价格鉴证师,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关于焦至评字(2017)第[07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超越资质等级,应属无效。
总之,受案法院在明知股东之间就公司最终命运的安排存在巨大分歧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调解活动,肆意裁定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忽视了股东对公司的处置权,越俎代庖,是错误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陈甦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崔建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凯湘教授及甘培忠教授都是国内顶尖的法学专家,他们的法律建议书呼吁得到河南和焦作市法院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红太阳家具公司被法院强制清算,这个公司真的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