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双方签订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
张某对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距离公司定的任务还是差了不少,于是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要求他在3 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张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张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 1 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张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销售业绩未完成,能解除合同吗?
一、销售业绩未完成,能解除合同吗?
答案是可以!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通常来说,销售业绩未完成,一般可以断定员工不能胜任销售工作。
公司是可以根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二、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要看公司的解除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然就会造成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三、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以事先向员工公示过的标准为依据。
比如本案例中,公司和张某约定的销售任务。
其次,对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
最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以上程序不可缺少,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最多不超过本人的 12 个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