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费用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 (费用报销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实际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入账,会计如何开具报销发票

财务工作中最容易与业务起冲突的窗口有两个:一是费用报销窗口,另一是开发票的窗口(开不合规、多次开等)。费用报销时发生冲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票的问题:

一是发票不合规。这个很多原因,如替代发票,发票与具体业务实质不符,发票本身不合规(已过时作废发票)……

二是没有发票。如:零售店无法开具发票、零星采购、餐饮小店、娱乐业等无法开具发票,另外公司不方便开发票等业务。

*票开**窗口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票开**条件。财务或许有理,但这两个窗口都直接面向业务,关乎财务的形象,要时刻提醒自己戒急用忍。

没有发票如何报销,这可能是大多数会计人都碰到过的问题。企业的《费用报销制度》一般都有规定“必须凭发票报销费用”,这一规定并非财务部门严苛,主要是为了迎合税务的“以票控税”的要求。没有发票,相应费用税务不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费用发生了但拿不到发票的情形。如何解决呢?如果一味强调凭票报销,难免胶柱鼓瑟。凭票报销如果影响到了业务的正常开展,该如何应对?

举个例子,公司到偏远山区做项目,没有宾馆、饭店,只能吃住在当地老乡家,持续两三个月。工程结束了,为表示感谢,封伍仟元现金送给老乡。这样的费用,如何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就不合理吗?

站在正常逻辑思考这个问题,条件所限不能取得发票“情”,费用因公发生是“理”,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是“法”,上述案例“情理法”出现了矛盾。面对这样的困境,会计人有两点是一定要把握的:

(1)首先应该遵从的是“法”,要遵照税务的要求。这一点不以我们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因个别企业的具体情况为转移。

(2)会计人员要站在企业角度,维护企业的利益,据理力争。

替票报销。 碰到这种情形,很多企业会采用替票报销,即用A发票来报销B费用。先声明,这种方式是不合规、不合法的。会计人员不能提议如此操作,也不应纵容这种操作。费用报销应尽可能做到“四统一”,即分录、会计摘要、审批单、发票一致。这么做一方面可让会计做账更规范,另一方面可规避税务风险。会计人员要坚持一点:只认发票,不听解释。

费用发生了,没有发票怎么办?譬如,业务人员借支备用金后迟迟不拿发票来报销。还有,给客户佣金、回扣、好处费了,无从正常做账。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如果财务强调凭票报销,否则从工资中扣款,这样强势而为很容易激化矛盾,显然不是有效的沟通。怎么解决呢?提醒财会人员注意几点:

(1)不要被业务人员的气势所压倒。首先说明一点,业务说的听起来似有道理,实际并不占理。你们公司碰到的问题,别的公司同样也会碰到,只要别的公司能规范操作,你们也应该可以。

(2)怎么规范呢?光有财务推动是不够的,因为财务没有足够的权威。真打算规范,必须得到一把手的支持,把相应的风险告诉一把手,让一把手施压。

很多业务人员有个错误观点:费用发生了没有发票,财务人员应该想办法解决。财务人员是没有办法可想的。谁请款就应该由谁提供发票报销,这是个起码的道理。财务人员应对费用报销履行监督职能,千万不可越殂代疱找发票平账。

没有发票也可报销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怎么平账,建议如下:

(1)由责任人提供发票来报销,如果提供不了发票,公司认可这笔费用的,可以对费用暂估入账,但要提供相应说明作为证据。暂估入账的费用在纳税申报时要做调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如果无法证明费用真实发生了,其他应收款又确定收不回来,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当然坏账准备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普及两个概念:①没有发票能不能报销;②费用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俩个概念是不一样的。费用发生了且能提供佐证的,有没有发票没关系,会计都应将之作为费用处理。税务要求更严格,不仅要求费用必须真实发生,还需要提供发票做佐证。

做个总结吧!如果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没有发票,会计做账可以作为费用处理,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费用报销,一项没有被重视的重要工作。它是会计人员日常处理最多的事务,因为规范性强、重复度高、操作难度小,因而财务领导对此多不重视。有没有想过呢,费用报销占到了会计凭证量的70%以上,但凡会计能把费用报销做规范了,基础账务工作的质量很大程度就可放心了。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税前扣除吗

 一、取得有效凭证的时间规定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二、实际发生与有效凭证的理解

1.实际发生,应该是会计上已经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已经实际支付。如果只是会计上进行计提,只是计入了损益,但是并未实际支付的,不能算作实际支付。对于工资有特殊规定,只要是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放的,也可以算作上年度的实际支付。其他费用,没有工资一样的特殊规定,不能随便套用。

2.有效凭证——并不是单单指发票。企业用于付款的付款凭证、合同等都是有效凭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