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什么情况可以要求赔偿500元 (药店乱收费消费者可以索取赔偿吗)

两块钱,也许对很多人来说不算什么,可日前,家住戚墅堰的汪师傅就因为2元钱与药店的人发生了争执,到底怎么回事呢?

汪师傅是一名退休工人,经常需要服用降压药物缬沙坦胶囊。平时这种药的售价是19.8元。3月14号,汪师傅得知家附近的恒泰人民大药房搞促销,一盒药只要18元,所以赶紧到药店买了两盒,可结帐时他却发现了问题。

消费者汪师傅告诉记者:“我就一看发票,发现不对,这个是18块钱一盒怎么收我19块钱一盒,多收了两块钱。”

发现问题后,营业员当场把多收的2元钱退给了汪师傅,并且在小票上纠正了药的价格。可汪师傅回家后一细想,认为这不仅仅是退2元钱这么简单。

消费者汪师傅认为:“因为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止退两块钱,他们就不理我。”

那么,汪师傅到底有什么要求?药店又是否会同意呢?几天之后,汪师傅再次来到这家药店。

恒泰医药连锁公司戚墅堰人民店经理康珍拒绝拍摄:“不要拍,我们当时就把钱给他了,给他了以后,因为他是上午的事情嘛,下午他就来说你们是欺骗消费者,他就说要赔500元钱。”

当着所有人的面,汪师傅用手机查询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对于这条规定,康经理提出,赔偿500元的前提是店方存在欺诈行为,可他们并没有欺诈顾客。

恒泰医药连锁公司戚墅堰人民店经理康珍认为:“刷卡的时候就发现多收了两块钱,因为那个促销价没有生成,当时就把钱给他了。”

消费者汪师傅并不认同:“ 如果是我第一个买,不要说它,你可以说电脑没生成,二三个小时了,你没有卖过?卖过是不是按照这个价卖的?你说你不是故意的,但你这个不能自圆其说。”

康经理解释,汪师傅是他们的会员,如果按照会员价药是19元,可是当天他们搞活动会员折上折,所以药价是18元,而在汪师傅购买这种药之前,并没有人来买过,系统没有立即生成,这才造成了误会。

双方争执不休,而围观的其他顾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顾客认为:“要当面点清,你发现和她发现有什么区别呢。”

另一顾客也让我:“别人年纪轻也要混口饭吃吃的,说了不好听就是,就算赔偿你500元,那500元能用一世啊。”

眼看自己被孤立,汪师傅急了,要求查看监控。随后,药店调出了当时的监控。监控中我们看到,结帐时的确是汪师傅先发现多收了钱,但拿到药店退还的2块钱后,汪师傅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这种情况下,汪师傅能否要求药店赔偿500元呢?

戚区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佳介绍:“如果他标的标签是18元而实际是收了19元,那也就是说实际的收费和价格标签是不符,那它就应该涉嫌价格欺诈。在这个案例上来说有一个特殊情况,当时当事人已经提出多收了2元钱,药店也非常诚恳知道他多收了,当时也退还给他了。在当时的案例中其实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调一致。至于之后当事人觉得,他的权益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维护,有两个途径:第一可以找药店协商,我可以按照消法来增加我的赔偿;协商达不成一致的话,他可以到我们消协,让我们消协对他们双方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