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医疗损害纠纷原因会是哪些?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有非常多,主要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不足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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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二)医疗操作失当

这个的范围就非常广,包括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操作技术失误等。例如:诊疗行为不符合常规操作规范,或应发现而未能发现症状病因,延误诊疗,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担责。再如洗胃致胃破裂、灌肠致肛门、直肠损伤、新生儿高浓度长期吸氧致失明及肺损伤等均属于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纠纷。又例如:药品调剂分发过程中出现多给药 、少给药 、重复发药,配伍禁忌、发药时机错误、拿错处方等等,90%以上的医疗纠纷都是产生于医疗操作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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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历不规范

包括:

(1) 病历不完整,存在隐匿或销毁可能的;

(2) 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可能的;

(3) 重要病历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4) 告知内容没有书面记录的;

(5) 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6) 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7) 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四)低治愈率患者预期与现实的偏差。

现实中,有很多的医疗纠纷是患者自身基础疾病严重或非目前医学水平能治愈。在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依照个人认知、预期,认为医方医疗诊疗,但往往难以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患双方的往往存在大家预期与事实不符而产生纠纷。为平衡医方和患方利益,在此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会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最终责任比例、赔偿数额由法官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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