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篇文章,4月12日,江西省医保局公布了《江西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也在此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的考核范围内。
先说一下评估星级的标准,60分以下不及格为无星级定点医药机构,60-70分为1星,70-80为二星,80-85为三星,85-90为四星,90分以上是五星。分级结果与医药机构医保基金质量保证金留存比例挂钩——“其中:每升高一个星级,可降低1个百分点,即:对一星级和无星级的定点医药机构,其质量保证金留存比例为10%、二星级为9%、三星级为8%、四星级为7%、五星级为6%(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原则上质量保证金留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3%)”。
对于不及格的医药机构需整改,整改不合格会根据规定暂停医保基金结算,整改后达到一星级以上,恢复医保基金结算。同时,被评为无星级及未参评(不含新增不参评)的定点医药机构,增加日常监管频度,实行多频次、多方式监管。一句话就是不学好的孩子会加强监管让你学好,实在教育不了的就放弃治疗。
在零售考核评分表中,医保改革政策落地的20分钟,10分是协同推进“双通道”药品使用改革落地,其中有一条是——“.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国家和江西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否则该项扣3分;”同时协同推进门诊统筹定点管理改革落地的10分中,其中有一条是——“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国家和江西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得4分”。一正一反就是7分,而这个国家和江西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就很值得琢磨一下了。
首先是国谈药品,国谈价就是医保支付价,这个没什么好说的,主要针对的也多是DTP药店。主要是剩余的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集采品种有可能集采中标价就是支付标准,这条要怎么理解呢——是所有的集采品种售价不能超过集采中标价?还是没中选的企业可以按集采平台的挂网价销售?之所以看到这点我觉得值得细品,原因还有一定是监管难度和对零售药店经营影响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不同的作用路径有很多差异。
举个例子,关于医保目录药品零售药店医保支付价这个问题,可以是不管零售药店卖多少钱,反正医保就只按医保支付价支付,剩余超出部分由患者买单。这种措施我觉得对应医保监管难度大,但对于零售药店来说更有选择性,或者说对于患者来说也更有选择性,但同样的如果操作不好很可能产生药店药卖的贵的印象。当然也可以如实施方案一样一刀切,但如果严格执行,那原研药品在医保定点药店要如何销售呢?过去是原研卖多少钱也报销多少钱,如果医保支付价统一按照集采中选价执行,那原研药在药店还怎么销售呢?同通用名不同厂家医保支付价不拉平,其实就是“歧视”,拉平也就剥夺了患者和零售药店的选择权。除非就是说高价药医保不报销,但这么说是否擦边呢?
还有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8分我看完后第一感觉就是和经营惯性是反着的——“参保患者药店次均费用较本机构上年度在合理增长范围内的,得4分,超过10%的扣1分, 超过10%以上的扣2分,超过30%不得分;参保患者药店人次人头比较本机构上年度在合理增长范围内的,得4分,超过10%的扣1 分,超过10%以上的扣2分,超过30%不得分”。怎么说呢,患者药店次均费用增长可能还和用药有关,假设原来某患者一年吃一种降压药,第二年复查血压没控制好变成了两种降压药,这种费用增长和药店有什么关系。还有患者药店人次人头增长也要在合理范围内,怎么说呢,有些东西感觉非药店主观能控制,或者说和经营的理念有背离。也许只有真正的霸道总裁才能说我要我觉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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