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管理制度(29-30)——传染病相关人群的治疗、控制等措施

传染病管理制度(29-30)——传染病相关人群的治疗、控制等措施

  1. 对发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采取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2. 对特定传染病的特定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及保障措施

对发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采取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是传染病及突发公共事件最早发现、最早报告、最早处置的前沿阵地,因此必须强化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控制治疗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控制治疗措施。

一、发现甲类传染病及按照甲类传染病处置的病人: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于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三、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不得推诿病人。

四、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使用专用车辆,用过的车辆进行终末消毒。

对特定传染病的特定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及保障措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特定传染病(艾滋病,结核)及特定传染病人群的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及保障措施。

一、医院应对特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二、医院实行对特定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三、医院医务人员要主动为前来就诊的患者提供HIV检测咨询,遵循“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尽多尽早的发现感染者。

四、医务人员必须明确HIV阳性者的告知和咨询,应由进行过专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告知,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泄露患者HIV感染隐私。

五、对HIV感染者提供咨询、关怀及转介服务,积极向患者宣传国家实行对农民和城市中经济困难的艾滋病免除部分检查及治疗费用,对孕产妇实行母婴筛查和阻断,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给予经济救助的“四免一关怀”政策。

六、 对在我院就诊的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例及时开具到市传染病医院结核门诊就诊的转诊单,并告知部分项目实行免费政策。

七、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患者住院或者是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入院做治疗,严禁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者推诿病人。

八、经费及物资保障: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所需经费和物资耗材由公共卫生科提出申请,财务、后勤保障、器械等科室共同保障落实。

九、通信及交通保障,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医院办公室应安排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特定传染病时,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相关救治及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