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电话、垃圾邮件、
人肉搜索、信息贩卖
……
大数据时代
移动互联网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
公民的个人信息
也遭到“被迫曝光”
隐私权更容易被侵犯
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
如何保护好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成为迫在眉睫的难题

作为重在保护公民权利的私法
民法典顺应时代需要
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并对隐私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
民法典对隐私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房山法院于近日审结了一起
隐私权纠纷案件
01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是前后院邻居,两家间隔一条四米多宽的走道。
虽然是几十年的老乡亲,但因为宅基地的问题,两家积怨很深。
2020年10月份,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后窗两处分别安置了四个摄像头。
王某认为李某在自己后窗隐蔽处安置了两个摄像头,监控范围正是王某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李某存在住宅监视、*窥偷**的不道德行为,严重侵犯王某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拍摄范围仅涉及李某房后散水和公共水泥路,并未拍摄到王某家的私人生活空间,不存在侵犯王某隐私的问题,故不同意拆除。
王某、李某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 侵害隐私权的活动,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置的三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现李某安置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拆除自家屋顶及后窗安装的三个摄像头。
02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该条规定给出了隐私权的含义,对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展。

另外,《民法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归纳和列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听窃**、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另外,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它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另外,《民法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归纳和列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听窃**、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另外,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它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内容来源于北京房山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