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位全职妈妈无偿帮邻居接送孩子,因为一次交通意外使得被接送的邻居孩子受伤,该全职妈妈反而成了被告。这个案件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在日常生活中,邻里相关之间帮忙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如果因为帮忙而出了人身损害,那么应该如何定责呢?

邻里、朋友之间的相互帮忙在法律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帮工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明确规定,第一,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如果帮工过程中,帮工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帮工人不用承担责任或者不用承担主要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甲某要求乙某过来帮忙盖房子,乙某搬运材料的时候不小心砸伤了路人丙,那么路人丙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全部或主要由甲某支付。这很好理解,但是如果甲某安装空调,自付费用形式找了一家安装服务机构,服务公司派过来的员工在安装空调的时候不小心砸到了路人丙,那么还仍需要由甲某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么?希望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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