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6日,原告以接触性阴道出血4月,不规则出血1月余为主诉,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宫颈鳞癌Ib2期;2、高血压病。2019年7月23日,被告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复式广泛子宫+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左侧髂外动脉吻合术”。

被告于2019年7月27日出具转诊证明:“患者,付某英,女,54岁,因‘宫颈鳞癌Ib2期’于2019年7月23日在全麻下行‘腹式广泛子宫切除+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术中清扫左侧盆腔淋巴结过程中,误伤左侧骼外动脉,几乎造成动脉完全离断。
请x市人民医院李某国主任行‘左侧骼外动脉吻合术’(聘请专家费用10000元),吻合前对左侧骼外动脉行‘血栓取出术’。术后恢复过程中左侧骼外动脉再次形成血栓,造成血管闭塞,影响左下肢血供。由于技术条件所限,需转诊至x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血栓。”
原告于2019年7月27日转入x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骼动脉血栓形成。于当日行左骼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支架植入+选择性动脉造影术。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出院,花费门诊检查治疗费1508.70元,住院治疗费104176.69元;
(其中原告自费费用47614.63元,参与补偿费用56562.33元,实际补偿费用39646.88元),手术材料费2700元,聘请专家费用10000元。出院后原告在x市人民医院花费门诊检查治疗费共计4025.21元。
二、患方观点
2019年7月16日,原告以“宫颈恶性肿瘤”入住被告处,2019年7月23日被告对原告进行手术,在做手术的过程中,被告的医生因操作失误,将原告的左骼外动脉割断。
导致原告大量出血,致使原告在被告处、x市人民医院以及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费用(以后治疗费用待发生后继续支付),同时还给原告造成了其他损失。

三、被告x市肿瘤医院辩称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治疗方法正确,不存在过错。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正确,被告不予认可。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赔偿数额过高,依法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后,确定赔偿数额。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付某英,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符合十级伤残。x市肿瘤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错属主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被鉴定人外院病理诊断“宫颈鳞癌Ib2期”入医方诊治,予完善检查,无手术禁忌,医方告知手术相关风险,被鉴定人方同意手术并签字后,医方行“广泛子宫+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
被鉴定人术中因血管离断行血管吻合术,术后发现同侧足背动脉搏动弱,医方未及时给予相关检查;直至术后第三天在家属要求下才行血管超声检查,对原告左侧骼动脉血栓形成早期存在漏诊,医方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参照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过错原因为主要原因,本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合理的赔偿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市肿瘤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原告付某英各项损失共计20587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