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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的一些维权程序,因为一些行政行为做出而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选择提起相关的救济的方式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说,从行政维权的角度来说,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然在某些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复议程序前置。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先复议,才能够提起相关的诉讼。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我们是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而且在特别的情况下我们可能通过复议的方式是能够使我们的相关的维权进入司法审查的途径。#责令限期拆除#

基本案情:某市行政机关于2015年2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该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复议人是一个个人。在复议申请书的落款处又加盖了某厂的公章啊,随复议申请书一并提交的还有该厂的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等。该复议申请书称,某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出具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强制拆除了申请人合法的900平米的建筑。认为街道办以上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办事处恢复房屋原样,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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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机关做出了复议决定,认定2013年的12月,冯某收到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的函后协商无果。2015年2月,某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冯某的建筑物。市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无法提供涉案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故不能支持申请人恢复原样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但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这是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

当然这个案件本身,它是一个强制拆除行为,强制拆除行为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两个行为。强制拆除行为对于起诉期限即使是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土地上违法的建筑被做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复函的形式,但是一般情况,如果属于土地违法行为,非法占用土地,而建设建筑物的这种情形,是要做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该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制止建设单位和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15日之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相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时间,起诉期间只有15天。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者是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告知,或者是根据一般的理解,我们的起诉期限一般是六个月。相关的行政相对人被处罚人,没有注意到这个期限产生了过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去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你提起诉讼的话,必须得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15日内起诉。期限过了怎么办?所以说,因为这里给了你选择权,你可以去提起行政复议,并不是说在此情况下,你就没有救济途径了。你仍然有救济途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对违法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行主张。

如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个行政行为,你认为有违法问题,认为是违法作出的,你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案中当然是强制拆除行为,因为这个案例的本身他没有对前边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审理的是强制拆除行为。强制拆除行为也是可以选择的,你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诉讼。

本案撤销了复议决定,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经过了一审,然后二审上诉到省高院。二审法院认为,市行政机关在被诉复议决定中,在未对被拆除建筑所处的位置、面积等事实情况做出明确审查认定的情况下仅依据国土局的复函,被拆除建筑所占用土地为村集体土地的复函,以及冯某无法提供有关国土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认定涉案建筑是违章建筑,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们在认定一个建筑是属于违章建筑的,它要符合法定的情形。这个建筑是不是具有相关手续,当然这是一个方面的原因。违章建筑从规划的层面来讲,是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并不是所有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形成的建筑都是违章建筑。因为有些建筑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有些建筑是形成于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明的相关的房产。所以说,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之。有些建筑虽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有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或者是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说相关部门,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相关的文件,或者说是在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的相关的建设,以解决特定时期的历史任务。所以说,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我们要认定一个建筑是否是违章建筑,要从这个建筑的它本身的历史事实去出发,从而来认定其性质。然而,在本案过程之中,就以无法提供国土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以及复函所做的依据就认定为违章建筑。对这个建筑何时所建,它的位置在哪里,面积多少,它是怎么形成的等等都没有进行调查的话,是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一审法院据此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做。我们不能够随意的去认定一个建筑就是违章建筑,要有充足的事实依据。

另外,这个案子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复议申请人的问题。复议申请人是个人,但是又有企业的盖章。经查明这个企业是冯某的个人独资企业,两者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本案之中,上诉人依据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无不可。一审认为上诉人以冯某为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权属不当,缺乏相应的依据。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复议机关也说,冯某提交相应的证明,虽然土地证是这个企业的,但是相关的房产是属于他个人所有,而且像这种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权利义务一致的这种特殊的情形。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维持了一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然后要求重新做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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