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治安处罚依据 (拒绝社区康复处理依据)

2020年6月29日,腾冲市公安局腾越派出所查处一起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案,1名违法人员依法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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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腾越镇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辖区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排查时,发现腾越镇云山社区的杨某因吸食*品毒**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但杨某至今未到执行地腾越镇云山社区报到接受社区戒毒。随后腾越镇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将杨某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情况通报给腾越派出所。获悉情况后,腾越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全力查找杨某。2020年6月29日,民警在腾越镇某酒店将杨某查获。经查,杨某明知被责令社区戒毒后要到社区报到接受管理的情况下,逾期拒不到社区报到,已构成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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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目前,杨某已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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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品毒**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品毒**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