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上海封控以来,开店的朋友想必都很难,因为自从3月27日上海采取“鸳鸯锅”封城起,路边的小店普遍就被要求停业,以隔断疫情传播渠道。
疫情之下,各行各业乃至整个上海其实都损失惨重,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有些商家拒不执行政府命令,私自营业,给疫情防控带来诸多风险。于是,在有些政府的统一要求下,市场监管局就对这些擅自开门经营的商家采取了“贴封条”的措施,这些措施普遍引起了合法性方面的讨论,有的观点认为,“贴封条”措施在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情况下擅自实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那么这种做法真的没有法律依据吗?

一、法律赋予了区以上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关闭相关场所的权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根据该条规定,3月27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全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四、封控区域内,所有企业实施封闭生产或居家办公,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交通、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除外。”因此,若企业不具备封闭生产或居家办公的条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则应当停产停业。

二、监管部门有权对违*政府反**紧急决定的商家责令整改
如果有商家拒不遵守市政府通告,继续选择在疫情期间营业,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有权直接“贴封条”呢?有人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对不按政府命令停业的商家直接“贴封条”,而只能将其商店工作人员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条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进行处罚。
然而这种观点小芝并不赞同。因为首先,公安机关只能对个人进行处罚而无权对商家进行强制停业。如此“依法执法”将在事实上造成政府命令、公告无法落实的情况,只能依靠商家的自觉性了,个体工商户还好说,负责人受到治安处罚,无法再开门了,一些大型商场、超市、有限公司呢?总不能把所有人都抓起来吧。所以,只考虑常规状态下的执法规范,是不能体现“紧急状态”这一执法的整体大环境的,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和疫情管控的“紧急状态”的要求,是与法治精神不符的。

其次,《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因此,上海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授权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疫情期间,“事急从权”,有权对违*政府反**通告的企业责令整改,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贴封条”形式,对其监管的商家进行整改,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采取“贴封条”时应当遵循必要的正当程序
虽然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且在疫情防控大背景下具有紧迫性,但是小芝还是认为,采取“贴封条”的这种”责令整改”已经构成行政强制措施,而且还是一种对权利人侵益程度较大的强制措施。因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必要的正当程序原则。比如,《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据此,如果商家在“贴封条”中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否则因未听取陈述申辩而导致错贴的,商家有权据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上海疫情防控如今已经初见曙光,胜利就在眼前,愿法治的光芒能赋予这座城市以更大的勇气和力量,帮助这座城市尽快恢复到往日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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