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质量缺陷纠纷案例。强楷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卖了一个充气堡给东北一家游乐园,结果用不了几天就漏水了,而且还没有合格证。强楷公司说,请把漏水的部件退给我,我给你维修或者更换啊,更何况这个漏水的部件,不是主要部件,没必要解除合同,把整个城堡都退货啊?还有,告公司就告公司,干嘛把法定代表人也告上了啊?
法院说了,没有合格证,还不告诉人家,这是一不该;这个漏水的玩意,是给小朋友玩耍的,可能涉及公共安全,质量不行就不能再要了,这是二不该;这个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跟法定代表人没有关系,那就是连带关系。
从这个案例,我们学习到了:
作为出售方,出售有合格证的产品,是本份,藏着掖着,最后反而授人以柄,成为法院判决全部退货的最重要依据。其次,产品有缺陷,应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消费者维修或者更换,万一消费者没有耐心,一家伙要退货,反而损失更大。下一步要仔细分析缺陷原因,在今后产品设计和生产中加以改进,公司才会不断进步。
作为购买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高度重视万一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如何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对购买方来说,质量是最重要的最需要关心的问题。比如是有啥程度漏水就可以解除,损失多大,维修难度多大,误工停业多少天,约定得越详细,操作性就越强,万一出现纠纷,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就可以了,也不至于最后还打官司,费心费力,惹了一鼻子灰。
还有,注册个人独资公司一定要特别小心,弄不好就把法定代表人弄进去了,最好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井水不犯河水,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承担全部责任,万一承担不了,股东家里的别墅也不会牵扯进去。
一、案件概述
2021年12月31日抚顺中院(2021)辽04民终3370号:
上诉人上海强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强楷公司”)、张文强与被上诉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水上游乐园中心(以下简称“新宾游乐中心”)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强楷公司、张文强上诉请求:
- 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该买卖合同是被上诉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水上游乐园中心与上海强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与上诉人无关。
上诉人虽为上海强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但我公司财产独立于上诉人,因此一审判决错误;
-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时没有查明上诉人提供产品的明细,何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了:1个潜水艇滑梯单价是18,400元;2个充气水池单价4900元。另外还提供了10个水球、1个乌龟浮排、1个企鹅陀螺、1个蹦床,共计货款29500元。
- 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中,只有其中一个水池发生漏水,该水池单价是4900元。
水池与潜水艇滑梯属于二个不同的产品,水池开裂与潜水艇滑梯无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没有提到潜水艇滑梯有质量问题,而一审法院认定潜水艇存在 产品缺陷 ,属认定事实错误。
3、2021年6月10日为了查明漏水原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将货物返回,运费由被垫付后,上诉人再将运费转给原告的协议。
同时被上诉人要了邮寄地址、收件人、联系方式、邮寄编号等。
上诉人也依约向被上诉人提供了以上信息。可协议达成后原告迟迟没将货物返回。
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将水池发回,上诉人无法查明漏水原因。而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漏水原因的情况下,判决将产品全部取回,赔偿被上诉人损失是错误的。
- 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故一个水池质量不合格,不应判决赔偿被上诉人全部的损失(买卖合同应判决返还货款)。
而应首先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其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继续履行,即将漏水的水池发回,上诉人修理。
二、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案涉潜水艇充气堡在销售时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为无合格证的产品,销售方应当在销售前对未取得合格证的情况向购买方进行明确告知。
众所周知案涉充气堡主要消费人群为儿童,无合格证的产品安全隐患大,新宾游乐中心在收到货物后,使用短时间内就出现开裂漏水情况,新宾游乐中心要求退货于法有据。
上诉人主张仅将充气堡水池进行退货处理,但根据案涉产品使用方式,水池与潜水艇滑梯为配套使用,不宜分开处理。
关于张文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文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上海强楷公司,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上海强楷公司、张文强上诉请求依据不充分,本院无法支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赔偿”本院纠正为“退还”,判决上海强楷公司取回潜水艇充气堡并退还货款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