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发生在2018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划分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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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重庆市万州区一老人和妻子到湖北省利川市某地避暑,两人在吃完早饭后出门散步并与熟人路边闲聊,旁边司机张某驾驶当地镇政府的垃圾运输车正在作业,该车起步鸣响气喇叭,老人受惊吓突然后仰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无法确定事发时喇叭的分贝大小、无法确定与老人死亡之间是否有关系。法官现场勘察时发现事发地为禁止鸣笛区,且据多名证人证明,当时喇叭声音非常响,声响后老人应声倒地。事发后,老人妻子将驾车司机、当地镇政府和保险公司告上了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索赔34万余元。
案件经过
据裁判文书网上显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老人妻子提起上诉并提交了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结论为:张某被突然的车辆鸣笛惊吓倒地致颅脑损伤。车辆鸣笛与张某的死亡属诱发因素。驾车司机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向法院申请对车辆鸣笛与张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故二审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原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书
另据网上信息显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认定司机的鸣笛是老人死亡的诱因,与老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事发地区为禁鸣区,司机鸣笛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司机承担15%,当地镇政府承担5%,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二审法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同类案件:
2015年浙江温州同样发生了一起因惊吓导致老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刮擦,私家车驾车司机被夹在公交车与私家车之间不能动弹,私家车同乘老人受到惊吓晕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公交司机驾驶员的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公车司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老人死亡的诱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公交公司对老人的死亡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述案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事故的发生地为湖北省利川市,司机的住址是重庆市万州区。因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及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二、原告资格
对于发生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一般以受害人作为原告,若受害人为未成年人,需列明法定代理人,并提供法定代理人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若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作为共同原告,提交法定继承人证明,不愿起诉的应提供书面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三、比例划分及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统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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