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以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因为公司不予缴纳社保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怎么处理: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
A公司与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沙某某工作岗位为渣土车司机,聘用期限为1年,年薪70000元。后沙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九级。沙某某入职后,A公司一直未为沙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因公司拒不承担相应赔偿,沙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沙某某与A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在该劳动合同履行中,沙某某因工伤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本案中,A公司未为沙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沙某某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沙某某致残程度为九级,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上述规定,A公司抗辩其与沙某某的劳动关系不是法定必须解除情形的意见不予采纳,A公司与沙某某的劳动关系自致残程度鉴定作出之日起解除,A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