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假奶粉案件最新 (假奶粉事件处罚结果)

基本案情:

杨某在A地经营一家母婴店,经营范围为童装、鞋类、玩具、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销售等。郭某在A地经营有欢乐宝宝婴儿食品店和爱宝贝母婴店两个门店,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等。2020年4月1日,郭某怀疑杨某销售的奶粉渠道来源有问题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文简称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收到举报后,与郭某一同前往杨某经营的母婴店检查并将5桶奶粉带回食药监局核查。4月2日,杨某向食药监局提供了奶粉的进货票据及上家资质,经食药监局核对票据真实有效后,食药监局将5桶奶粉退还给杨某。

2020年4月3日,郭某在“某宝贝婴儿交流群”微信群(有500+人)中发布了一段食药监局在杨某店内检查的小视频,并在群内发布内容:“杨某的奶粉因提供不了三证,奶粉被食药监局没收!自己的孩子,安全比什么都重要,这附近的公务员家的小孩儿,哪个不是在我郭某的母婴店内消费的。因为我们是一家良心企业,店内的产品都能提供三证给大家。心黑呀,为了赚钱不顾别人…等内容。”随后,该微信群的其他成员纷纷对郭某的言语进行响应,群内多人对杨某的母婴店进行辱骂和贬低。

杨某认为郭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母婴店的名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删除微信群的不当言论,并向杨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最后赔偿杨某母婴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若干元。

法院审判

法人的名誉即商业信誉,对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重大意义,损害法人的商业信誉不仅有损其社会形象,更重要的是导致其难以实现应有的经济利益。本案中,郭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食药监局对杨某母婴店检查的视频并未反映完整检查过程,而是郭某对视频内容进行了有意图的取舍,郭某也未对视频内容进行真实说明。同时,郭某在微信群中还着重强调“奶粉打假的重要性”。郭某发布的视频和言论指向清晰。微信群内的成员大部分是婴幼儿用品的消费者,郭某通过暗示、影射、反问等方式足以让微信群中500多名消费者误认为杨某的母婴店销售的是“三无”产品。因此,郭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视频和言论与事实真相存在巨大出入,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杨某的母婴店名誉的侵害。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一、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内连续十五日向杨某的母婴店发表道歉声明,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定;二、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00000元等其他事项;

郭律师说法: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民事权益一旦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杨某的母婴店作为经营婴幼儿奶粉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其名誉权主要体现为商业信誉,信誉对其母婴店的经营状况能够产生重要影响,郭某在微信群内发布片段式的小视频及文字内容,直接导致了杨某经营的母婴店的销售额大幅下滑。

根据郭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微信群的成员除了各销售婴幼儿奶粉的品牌商外,还有大量婴幼儿奶粉的购买者。从郭某在该群中发布的视频片段,以及“杨某因为提供不了三证,为什么会被食药监局没收!自己的孩子,安全比什么都重要……我们的产品任何时候都可以马上拿三证给大家,人家能吗?小孩吃的东西啊!!!”等内容。以上暗示、反问、影射等方式,足以使群成员误认为杨某的母婴店销售的产品是三无产品。在部分群成员因其言论对杨某的门店产生误解后,郭某并没有作出解释说明。#奶粉#

郭某在微信群内发布的内容与事实真相存在明显出入,且其言论系出于有意,在客观上使消费者从其言论中得出对杨某的母婴店作出不利评价。综合以上事实,郭律师认为已经足以认定郭某在微信群中的行为侵犯了杨某母婴店的名誉权,郭某应当承担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有关的责任,本案法院判决合法合理。并无不妥。

郭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虽然消费者及大众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有进行批评、评论的权利,但是不能不顾客观事实,利用信息差在微信群或者朋友圈等平台作出误导公众的言语和行为,否则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要上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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