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责任案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与实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鉴定的真实案例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蒋某颈部疼痛一年伴左上肢疼痛二十余天,诊断为颈椎病,2018年11月23日入住医方,24日、26日分别行颈椎间盘(颈5-6、颈4-5)微创射频消融治疗,术后予以颈项部中药渗透和滚针治疗。2018年12月8日因腰4-5椎间盘突出至某某医院1处住院,期间发热38.5℃,白细胞升高,给予抗生素治疗。蒋某未手术要求出院。

2018年12月19日蒋某因左上臂压迫症状再次至某某医院1就诊,CT示颈5椎体骨质破坏……。2018年12月29日,蒋某至华山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骨关节感染(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等,后蒋某多次住院治疗近一年,目前病情稳定。

诉前,因蒋某申请,法院委托虹口区医学会对某某医院1在对蒋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虹口区医学会做出沪虹医损鉴《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某某医院1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蒋某残疾存在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应十级伤残,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诉前,因蒋某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蒋某因医疗损害所致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评估,市医学会做出沪医三期鉴《医疗损害三期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的休息期270日、营养期180日、护理期180日,其中某某医院1的过错为同等原因力。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审理中,双方对以下项目金额达成一致:医疗费59,222.17元(未扣除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270元、残疾赔偿金58,823.80元、鉴定费5,300元、住宿费70元。

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某医院1赔偿蒋某医疗费227,680.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7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4,224元、交通费2,962元、律师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77,400元、护理费21,000元、营养费10,800元、鉴定费5,400元、住宿费70元,上述项目及金额要求某某医院1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系一起医疗侵权责任纠纷,判定某某医院1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医方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且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而虹口区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 本案医疗争议经鉴定,某某医院1存在颈椎病诊断欠准确、围手术期管理欠规范、对感染的并发症处置欠规范的过错,与蒋某颈5-6椎体及椎间盘感染存在因果关系,某某医院1的上述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结合蒋某的疾病本身表现不典型,在某某医院1就医时已有颈椎间盘突出及腰椎间盘突出的病症, 综上,法院酌定某某医院1对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的项目金额,应依据法律法规、鉴定意见等确定。(1)关于双方确认一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70元、残疾赔偿金58,823.80元、鉴定费5,300元、住宿费70元,法院予以确认。(2)关于医疗费,双方确认为59,222.17(已扣除统筹支付及附加支付,未扣除伙食费),因蒋某另行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且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法定项目,故伙食费2,354元应予以扣除,故医疗费为56,868.17元。(3)关于医疗辅助器具费,蒋某伤后购买智能型铁腰板、简易腰带、固定支具、颈托牵引器等并无不当,故医疗辅助器具确认为4,224元。(4)关于交通费,蒋某伤后多次就医,根据蒋某提交的票据并结合某某医院1的意见,酌定2,000元。(5)关于律师费,根据案情,酌定4,000元(不再另行按责任比例折算)。(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某某医院1过错及蒋某的损害程度,酌定4,000元(不再另行按责任比例折算)。(7)关于误工费,蒋某提供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函告、某某公司1台州项目部工资表、火车票等,可以证明蒋某具有工程技术专业中级职务,受伤前在某某公司1台州项目部工作,故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误工费77,400元。(8)关于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并结合某某医院1意见,法院酌定18,000元。(9)关于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标准,酌定5,400元。

上述项目,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某某医院1按照法院确定的金额负担,其余项目金额由某某医院1按照50%的比例负担。

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医院1有限公司应赔付蒋某125,827.9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蒋某其余诉讼请求。

【微法简评】

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应当由相关专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此外,关于医疗纠纷,民法典还做出了以下重点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亲近**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