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存了17万却只剩32元!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却说客户自己泄露密码不赔钱,法院怎么判?

四川泸州,一女子去银行存款时,发现银行卡上的17万只剩32元。女子打印流水后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人在澳洲前后消费了13笔。可事后女子却因银行不愿意理赔,故意不挂失并还存了200元进去。再次发现被盗刷后女子自认为这回一定可以理赔了。结果还是被银行拒绝,女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案例来源:四州泸州纳溪区法院)曲女士在批发市场经营农副产品批发生意,虽然现在都流行扫码付款,但还是有一部顾客会使用现金付款。所以每隔一段时间,曲女士就会将店里收到的现金,拿到市场最近的银行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

一女子存了17万却只剩32元!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却说客户自己泄露密码不赔钱,法院怎么判?

事发当天下午,曲女士如往常一样到银行存钱时,从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自己的银行卡上仅剩32元。

曲女士当时就懵了,并马上让工作人员为其打印流水账单。拿到账单后,由女士发现有13笔交易地点是发生在澳州的,据此,其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去过那里,所以不是自己消费的。可银行却认为,银行卡是凭卡和密码交易的,所以能够交易成功就代表交易人是曲女士本人,曲女士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去过澳洲。

曲女士理论未果后,当场报警求助。民警介入调查后表示,会进一步调查此事,但需要时间。可曲女士着急、不想等,且其坚持认为,只要自己不挂失,对方肯定还会继续盗刷,只要自己能够证明再次被盗时,自己人和卡都在这边,那就可以证明不是本人交易的了,且到时候银行就无话可说了。随后曲女士不仅不挂失被盗刷的银行卡,还当场办理了短信通知功能并存了200元现金进去。之后一段时间里,曲女士无时无刻都盯着自己的手机短信。

事实上,曲女士的判断没有错。事后几天后北京时间凌晨1时许,曲女士的银行卡又被消费了180多元。这时曲女士学聪明了,第一时间到附近的ATM存了100元并拿到了回执,这时其才电话挂失并报警。次日上午银行一开门,曲女士就拿着回执和银行卡来到银行,并信心满满的和工作人员说,这回证据确凿了,卡一直在我身上,交易地点在澳洲,所以能够证明之前的交易,也不是我本人操作的。可工作人员不慌不忙的回复称,即便曲女士本人未出境,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是其本人将银行卡,交由境外第三人操作交易的可能性。

一女子存了17万却只剩32元!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却说客户自己泄露密码不赔钱,法院怎么判?

示意图

曲女士这时才发现自己做再多的事都是没有用的。于是其立即收集证据将银行告上法庭,主张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所有经济损失。曲女士这边的情况前面已介绍得很清楚了,不再赘述。说说银行在法庭上的辩论意见。随后银行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解称:首先,公安机关目前没有对本案进行认定,因此不能确认曲女士是被盗刷,且曲女士也不能举证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即便存在盗卡行为,曲女士发现后没有第一时间挂失,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应当承担后果。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后,通过曲女士事后不愿意第一时间挂失来判断,其行为非常不符合常理,因此,不排除其是故意将卡寄到澳洲被复制,然后再寄回来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从曲女士第二次凌晨1时许被盗刷,至其9时许到银行举证其人和卡都在身边来判断,其没有将卡寄境外的时间,且银行也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持卡人可以提供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的。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第三,曲女士之前丢失过银行卡和身份证,客观上加大了密码泄露的风险,曲女士没有及时挂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曲女士本人承担40%的次要责任,银行则承担60%的主要责任,同时驳回曲女士的其他诉求。

对于为什么法院会判定曲女士承担40%的次要责任,有意见认为,完全是曲女士为了找证据故意不挂失的“画蛇添足”之举,被银行找到理由了。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要持卡人能够举证证明,当时人和卡都在自己手上、人没出过境,举证责任就在银行一方,且银行不能举证反驳,法院就会支持储户的全额索赔诉求!

来源:娟姐看法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删除内容!特别说明,本站分享的文章不属于商业类别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