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商铺多个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协商失败怎么办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物权编 | 按份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网友提问

小李、小王、小张三人合伙创业,分别出资10万、20万、30万购买了某商业街一处店面,一起开了家奶茶店。奶茶店生意火爆,但小张因为个人原因急需用钱,要求退出合伙,转让自己的份额,小李和小王都提出想要优先购买,但对于购买的比例一直难以协商达成一致,还闹的不可开交,该怎么分配两人的购买比例?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应当按照小李和小王对该商铺的共有份额比例来分配两人的优先购买比例,也就是说,对于小张30万的商铺所有权份额,应当由小李、小王按照1:2的比例进行优先购买。

小李、小王、小张三人合伙出资购买了该商铺,三人对于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小张在通知小李、小王自己的转让条件后,小李、小王作为按份共有人均拥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是对于按份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规定,本条属于新增规定,条文内容主要来源于《物权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之前的《民法通则》只是简单地明确了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没有作出细致规定,本条规定的作出,对于保护按份共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共有关系稳定、保障共有财产的人合性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是指包括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所有各种因素。同时,转让人也必须履行合理期限的“通知义务”,且该通知需要采取书面方式,准确具体地告知其他按份共有人该转让的“同等条件”。

法律之所以规定按份共有人享有共有份额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在于充分实现对共有物利用上的效率,减少共有人的人数,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复杂化,从而简化甚至消除共有物的共同使用关系,更能促进物尽其用。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促进共有经济的和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