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就业歧视 (遭遇乙肝歧视怎么办)

虽然《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职时,还是会受到阻力,遭遇“就业歧视”。如果你在求职的过程中遭遇了这样的歧视,应该要如何做呢?

乙肝病毒携带者遭歧视亲身经历,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歧视怎么办

案件回顾

王某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工程师,通过测试被北京某公司录取。但在王某正式办理了上海公司的离职手续后,北京公司却拒绝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王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因王某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就业的原则,故判令北京某公司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和精神抚慰金2000元。

实务解析

01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不受视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人社保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02

特殊工作的例外情形

鉴于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及传染病的特殊性,法律法规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03

用人单位需证明其拒绝录用的合理理由

实务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 书面证明 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 不能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