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强奸未得逞,在原地等待警察自首,是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强奸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案例介绍】
被告人娄某(35岁)与被害人陈某(27岁)系同事。19年4月的某天22时许,被告人娄某酒后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102室被害人陈某家中,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后因陈某反抗而未能得逞。当日,被害人陈某电话联系其亲属报警,被告人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娄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据法院调查案发当天娄某酒后欲强奸被害人,但被害人反抗,且以捡鞋为由引娄某出房间后锁门,致使娄某不得再次进入房间实施犯罪行为。
【案件焦点】
1. 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认定,该认定直接影响量刑)
2. 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首先要看是不是构成强奸案,其次若构成了强奸案还要看是否具有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相关情节。
是否构成强奸案的条件: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即侵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行为性**的权利。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上须违背妇女意志,具有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如果符合上面的条件,则一般可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罪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如果是既遂强奸,按照上述规定量刑,如果具有以下情节,可以减轻、从轻或免于处罚。让我们接着看看吧
前文我们介绍了强奸罪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几种情形。让我们一起一回顾一下
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预备犯和未遂犯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三)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特殊规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想了解自首具体规定的可以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立功
第六十八条规定 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检举揭发同案犯也可以算作是立功。
再结合本案:
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从以上去们知道,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本案中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非常重要。
案件分析:
被告娄某认为:其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系自首,犯罪较轻,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害,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应当免除处罚。
但是,由于被害人的陈述、娄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天娄某酒后欲强奸被害人,但被害人反抗,且以捡鞋为由引娄某出房间后锁门,致使娄某不得再次进入房间实施犯罪行为,故娄某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娄某强行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注意:不是没有既遂,就没有危害结果)。娄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力暴**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娄某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护原判断。
案件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创文章。
转自:西安法律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