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通俗来讲,即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人变更,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但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判的一起案件,却要求房屋承租人腾清房屋,将房子还给现房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商铺过户所有人却不能使用
2014年4月21日,石家庄的邢某与鲍某签订借款合同,鲍某以其名下的一间商铺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后因鲍某逾期还款,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依法拍卖,邢某拍得这间商铺。2016年12月29日,商铺登记到邢某名下。可邢某发现,这间商铺已被董某占用开了一家烘焙坊。董某说,自己从冯某那里租下了这间商铺。
此时,原房主鲍某才告诉邢某,房子在2013年11月10日就被自己租出去了,承租人就是冯某。双方约定租赁时间为15年,房租共计100万元,冯某已支付完毕。两人还约定,租赁期间可不经鲍某书面同意,冯某有权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商铺过户了,自己还不能使用,邢某找冯某和董某交涉未果,便向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腾清商铺
邢某说,自己对房子被出租一点都不知情,租期15年租金100万元不合常理,并且就他所知,商铺一直没有使用。
但对于邢某的说法,冯某和董某并不认同。冯某说,法院拍卖商铺时,自己并不知道,称商铺一直在断断续续地租赁使用,其中2016年8月之前是租给一个快递公司当仓库的,没有招牌,经常锁门。董某则称,自己在2016年8月份与冯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自那之后一直在使用。
经法庭调查,2016年10月8日,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出具《证明》,证明商铺尚欠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8000余元,并备注该商铺现无人租赁。法院执行员在2016年10月份之前去商铺两次,均处锁门状态,在执行员告知原房屋所有权人鲍某要拍卖商铺时,鲍某也没有说过涉案商铺有租赁的情况,亦没有在法院拍卖商铺时告知商铺已租赁。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限制条件为承租人持续占有使用租赁物,且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使得不特定第三人能通过一定途径查询得知租赁状况,而邢某与冯某之间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最终依法判决冯某、董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商铺腾清,并交付邢某。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曲波 李媛
■编辑/姜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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