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真伪识别 (票据识别和处理)

票据瑕疵多种多样,小瑕疵出具证明即可(也有很多票据中介萝卜章证明),大瑕疵轻则影响票据中介贴现,重则影响银行到期贴现,需要出具的证明更是费时费力。

论票据瑕疵,票据瑕疵

一、微小瑕疵票据

1.背书章和被背书章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

①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②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③没印“粘单”字样。

④印刷“粘贴单”字样。

论票据瑕疵,票据瑕疵

二、一般瑕疵票据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1/4范围。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贴,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三、重大瑕疵票据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未出具书面承诺书。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论票据瑕疵,票据瑕疵

四、不合格票据

1.伪假票据

2.无效票据

①票据要素缺失。

②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③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④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⑤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⑥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3.权利障碍票据。

①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②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③已被人民法院公式催告的票据。

④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⑤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⑥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

  票据瑕疵种类有三种:票据伪造、票据变造以及票据涂销。

  (一)票据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由于票据行为可以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相应地,票据的伪造也可分为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和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被称为票据本身的伪造,指的是假冒他人名义作出票行为;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也被称为票据上签名的伪造,指的是假冒他人的名义作除出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假冒他人名义背书为背书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承兑为承兑的伪造。

  构成票据的伪造必须由伪造者将被伪造者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且伪造者不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可见票据伪造不同于无权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必须由代理人将被代理人及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票据上。由于被伪造者未签名于票据上,因此他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只能根据民法、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票据的伪造并不影响票据上真空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变造

  票据的变造,指的是没有改变票据上文义意义权限的人,以行使变造后的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非法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对票据债务内容的改变,如到期日的改变,付款地、付款人的改变等。票据的伪造只能是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构成票据的变造必须由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必须是改变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否则不构成票据的变造。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变造的内容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变造的是其他事项的,票据仍然有效,此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票据涂销

  票据的涂销,指的是对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消除的行为。比如,持票人将票据上背书人的签章涂去,或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涂去等,都属于票据的涂销行为。不论票据上经涂销后的记载事项是否能够辩认,都不影响票据涂销的成立。若票据经涂销后,从外形上辩别不出其为票据,则不属于票据的涂销,而属于票据毁灭,发生票据丧失的效果。

  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虽然都是改变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票据的涂销必须由有涂销权的人所为,而票据的变造则是由没有更改权的人所为;其次,票据的涂销仅仅是对票据记载事项的消除,不增加新的内容,而票据的变造既可以消除原来的记载事项,又可以增加新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没有关于票据涂销的规定,但在票据实务中经常有票据涂销出现,从稳定票据关系、维护票据信用的角度出发,应当承认票据涂销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