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某局科长赵某等人到星瀚酒店检查卫生。中午酒店设宴。三斤白酒下肚,赵某、程某到客房亲密接触,程某舌头竟被咬掉一截!

一、程某说:宴会后,双方共同到客房。休息时,赵某说:酒店卫生不合格,罚款一万。双方争吵抓扯,赵某将其仰面推倒在床上,顺势趴在其身上,后相互亲吻,赵某从其身上起来,趴到他身上,再次相互接吻并将舌头伸进对方的嘴里,约十秒钟,其感觉舌头猛的一疼,其向赵某脖子上抓了一下,即跑到卫生间冲洗嘴部。从卫生间内出来后不久,在电梯口后昏迷。到医院清醒后才知道。
二、赵某说:他对程某提出要对酒店罚款。程某两次提出给其安排小姐,其不同意,要离开,被程某拉回房间。当程某再次提出安排小姐,他转身离开,在一楼楼梯口地上睡着了。后被保安叫醒,被扶回原房间睡觉。
第二天,得知此事。后来回忆那天的事情,隐约想起那天其在酒店房间床上坐着,程某身子压在他右膀子上,伸舌头舔他脸颊,其摇头不愿意并将他推开。后听说他舌头断了,怀疑是程某舔他脸时,他摇头用下颌骨将舌头碰断的。
最后一次供述:当时醉了,发生什么根本想不起来了,当时咬没咬程某舌头,实在想不起来。但可以肯定一点:其与程某之间无冤仇,没有故意伤害程某的意思,即使是其咬掉程某的舌头,其也不是故意的,只能是过失。

三、法医鉴定是重伤。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刑4年。赵某不服提出申诉:说其没有故意伤害。期间与程某达成和解,取得了程某谅解,程某请求对赵某免予处罚。
四、再审法院认为:赵某酒后与程某在房间内亲密接触时,造成程某舌头断裂形成重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对程某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亲密接触的实际情形也与故意伤害不符。赵某应当预见自己醉酒后身体缺乏自控,容易发生伤害他人的行为,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
鉴于双方和解,程某表示谅解,并希望免予处罚。赵某认罪悔罪。程某对伤害结果也有过错。再审法院终审判决:赵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赵某免予刑事处罚。
#冯律说法#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性原则。由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有时很难判断,需要借助客观的行为表现来推定。时过境迁,客观事实难以重现,只能根据证据来推定。主观上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能依据客观证据来进行推定判断。因此出现了:一、二审法院认定是“故意伤害罪”,再审法院认定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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