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票据追索通知怎么处理 (票据追索有哪些相关事项)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票据结算也越来越普遍。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电子票据的发展。票据是有价证券,作为一种远期结算的工作,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风险,导致持票人不能成功兑付,这就出现了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有什么用,票据持有人对前手追索时效

一、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前提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故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前提条件就是被拒绝付款,或者确有证据表明承兑或付款已不可能实现。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二、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

票据法第62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即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时候应提供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实际案例中,承兑人或付款人往往没有出具相关证明,这种情况承兑人或付款人具有过错,则不应苛求持票人履行相关义务。

当然,拒绝证明也可以有替代资料: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三、追索权的效力

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所以,持票人在选择行使追索权时,应结合实际履行能力等因素有针对性的选择被追索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四、追索权的丧失和限制

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61条第2款除外),持票人必须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的时候才能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没有提供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的证明,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故追索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主要根据持票人在流转环节中的具体地位确认。

五、票据可追索的金额

票据法第70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票据追索的范围是确定的,如果超出法律规定,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六、再追索及再追索金额

票据法第71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七、诉讼法院的选择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合理的选择诉讼法院,有时候可以事半功倍。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且大多数可以出票的企业都是大型企业,如果出票人经营出现了问题,可能会存在集中管辖的情况,这时候行使追索权就需要特别判断,谨慎原则诉讼当事人,当时案件被移送处理。

八、拒绝事由的通知

票据法第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票据法第70条规定: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本规定往往被一些持票人忽视,导致持票人利益受损。如果持票人收到被退票的信息后一定要在3日内书面通知各汇票债务人。如果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票据已结清”等状态,即使持票人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也可以不通知。

票据追索有什么用,票据持有人对前手追索时效

票据追索案件的处理技巧博大精深,此文仅是一家之言,浅知薄见。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一定要明确票据性质,明确承兑或付款时间,依法提示兑付,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防止因义务履行不当而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