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共同买的房子怎么处理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分手怎么处理)

【案例】

2018年9月,黄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以及一个车库,房子登记在黄某名下,写明单独所有。2020年1月,黄某提前还贷50万元,该笔款项由其男友刘某提供。后来双方分手,刘某认为50万元是同居期间其支付给黄某的共同购房款,要求共同分割该房产,而黄某则认为该款项发生在购房之后,不属于购房款,而是刘某对其的赠与。因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居期间单方出资购买的房子,同居买房分手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需要根据购买的合意、产权登记和出资情况来认定归属。在本案中,房子登记在黄某一人名下,刘某主张该房产以及车库是其与黄某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应为共有,黄某不予认可,刘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合意,黄某虽使用了刘某转账支付的50万元归还房屋*款贷**,但不能仅以此来判断双方有共同购买的房屋的合意。双方虽居住在该房屋内,又没办理结婚登记,如双方确实共同购房,应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样能够保障刘某的权益,可双方在同居期间并未就所有权登记进行变更,也未就房屋共同所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法院不支持刘某的诉求。至于刘某转账的50万元,刘某可以另案起诉主张。

人民法院在审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时,遵循以下原则: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如果一方证明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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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