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抢劫财物后扔到距离抢劫地点4米处也是抢劫既遂

近日,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张某某在服刑期间听狱友说抢劫比盗窃来钱快,在出狱后便一直心心念念想要干一票大的(抢一个有钱女子)。他出狱半年以来一直苦思冥想怎么做这票大的,有时候走在街头巷口看见有女子背着包在他前面走,他都忍不住动手实施抢劫,无奈路上人多,一直无法下手。

就这样挣扎了半年后,他告诉自己不能再这样忙无目的下去,自己必须策划一个颇为完美的计划方案。于是他开动脑筋筹划了作案时间地点人物后,在2018年3月终于准备动手了,他选择了在乌海市滨河区的一个河边下手。之所以选择这里他也是在这附近踩点了很多天费了很多周折,河边东南侧有河槽,北侧是绿色的跑道东西向,再北侧是小树林,小树林北侧是荒滩,跑道这有散布的情侣和行人,但是经过的人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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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经过数天踩点确认后,在2018年3月6日中午来到滨河区河道附近人烟稀少的小路,附近的居民这个时间段大都在家中吃饭休息,河槽附近的小路几乎没有行人, 张某某等了很久才从西边来了个中年女性,该女性符合张某某事先预想的抢劫目标——独自行走、年龄在30岁以上、女性,张某某立马决定对该女子下手,他向女子走来的方向迎面走去,两人擦肩而过瞬间,张某某立马转身准备从背后将该女子放倒,女子警觉发现后拔腿就跑,张某某威胁道“站住别跑”。女子由于紧张害怕没跑几步就被脚下的石头子滑倒,张某某赶紧压住被害人肩膀使女子无法活动,并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处没搜到钱又去抢其手机,这时小路东边来了一个骑电动车的人,该女子便喊救命,张某某害怕被抓,拿上被害人手机就跑,跑了4米后又怕手机被定位容易暴露就将手机扔到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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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来问

我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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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答: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事前预谋到事中实施再到最后事终劫财,其主观上意欲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客观上在锁定抢劫目标后,扳倒被害人肩膀骑在被害人身上用*力暴**手段压制其反抗,翻腾被害人衣服搜取钱财,并言语威胁其“不要跑”“掏钱掏钱”最后抢走被害人手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这一系列行为和结果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是否是抢劫罪的既遂?

答: 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手机那一刻,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已经完成了抢劫犯罪的全部过程,至于被告人在离开被害人4米之后将财物仍在实施抢劫的地点附近,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置行为,不影响对抢劫犯罪既遂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属于抢劫罪既遂。不管是4米之外,还是千里之外,都属于抢劫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