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被冒领如何维权 (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盗取谁的责任)

存款被挪用银行的责任,存单被人冒领银行怎么处理

张晓航和丈夫刘刚买了一栋新房,装修竣工后,夫妻俩便在2021年元旦前几天搬进了新家。新买的房子150多平方米,夫妻俩住在大房子里,显得特别空旷。

张晓航赶紧给儿子刘鹏飞发视频,向儿子介绍新家。儿子刘鹏飞正读大学,他在电话里说:“老妈,我将来毕业后不一定回家乡工作,你们买那么大的房子,将来给谁住啊?”

张晓航说:“儿子,你傻啊?你不得娶媳妇啊,就是你们在外地,回来的时候,不也得住在家里吗?”

儿子“嘿嘿”一笑,说:“妈,你们搬家的时候,我的东西可别丢下啊。”

张晓航说:“儿子,你放心吧,你的东西都装在两个箱子里,什么也少不了,连一张纸都没丢下。”

刘刚把头凑到妻子的旁边,说:“儿子,什么时间回来?”

刘鹏飞说:“快了,放寒假我就回家。”他看着爸爸和妈妈,突然想起点什么,说:“老妈,我那个皮箱里有一本《革命烈士诗抄》,你给我寄来呗。我们学校成立了一个诗社,那本书里有好多烈士的诗作,特别感人,我想和同学们分享。”

张晓航把电话交给丈夫,急忙进屋去找,不大一会就找了出来,她举着书,在手机前晃了一下,说:“儿子,是不是这本书?”

刘鹏飞说:“就是这本书,是爷爷生前给我的,爷爷说,这本书在他手里也有好多年了。只是这本书我只看了十几页,再也没动过。”

张晓航翻了几下书,书已经有些发黄了大约有200多页,收录了几百首烈士的诗歌。她想把书收起来,突然从书里掉下一张纸,刘刚拾起一看,原来是一个存款折。他仔细看了一下,存款折上只有一笔5000元的存款。存款的日期正好是自己儿子刘鹏飞出生的那天,原来是爷爷为庆祝孙子出生专门给孙子存的钱。爷爷刘强松是一位老干部,一生节俭。那时候工资低,能够存下5000元钱也真不容易。

刘刚问道:“儿子,你爷爷给你书的时候怎么说的?”

刘鹏飞说:“爷爷说,让我有时间一定把这本书读完。因为爷爷给我书的时候,我正读在高三,也没有功夫读这本书。这不,今天我成为诗社的社长了,便想起了爷爷的这本书。可惜的是爷爷已经走了快两年了。”

刘鹏飞说的时候,流下了眼泪。

刘刚把存款折显示给儿子看,说:“儿子,你爷爷给你书的时候用心良苦啊,他让你读完,其实是在书的最后一页夹了一张5000元的存款折啊!你如果读完了,也就能看到这张存款折了。”

一家人立刻都不说话了,只有轻轻的啜泣声音。

存款被挪用银行的责任,存单被人冒领银行怎么处理

刘鹏飞放寒假的时候回家了,刘刚带着爷爷刘强松的去世证明及刘刚是唯一继承人的证明前往银行办理取款。由于这张存折是22年前办理的,当时的城市信用社现在已经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了。银行的工作人员查询了很长时间,才找到存款的档案。但银行工作人员答复:“存款单上的钱已被人取走了,这张存折应收回作废。”

刘刚并不认可银行的说法,他说:“这是一张22年前的存折,当时办理的是8年定期存款。存款单在我家里,如果是存款到期有人来取款,存折要被银行收回的。你们银行如果主张钱被别人取走了,必须向我提供取款的凭证。”

银行工作人员说:“这笔者钱是到期后,办理了挂失手续取走的,我们有取款的记录。记录上写的是‘挂失取款’。”

对于银行的说法,刘刚不接受,他和家人商量之后,决定以继承人的身份起诉银行,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履行存款兑付义务。

刘刚起诉的时候,提供了父亲刘强松的注销户籍证明以及刘强松的妻子马玉兰早在10年前去世的注销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还出具的刘强松与刘刚的父子关系证明和刘刚是刘强松、马玉兰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刘刚提供了父亲刘强松的存款折能够证明刘强松确实在22年前存了一笔8年的定期存款,存款金额为5000元。刘刚提供的父母户籍注销证明和自己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及唯一继承人的证明,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有合法手续可以领取父亲刘强松的这笔存款。

刘刚在诉讼中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原告刘刚作为刘强松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唯一的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无须提供公证书;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原告刘刚根据《通知》四的规定,提交了刘强松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父子关系证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亲笔签名的承诺书,符合提取案涉存款的条件,被告某银行有权根据《通知》六的规定,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谨慎的审查,但没有理由拒绝兑付。

银行抗辩道:“刘强松的存款业务属实,但该笔者存款到期后已经办理了挂失取款手续,因此,存折保留在原告手中。银行没有义务重复向原告兑付存款,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银行在作出如上答辩时,对自己不能提供挂失取款的凭证解释道:“按照当时的信用社管理制度,对于挂失取款的证明材料可以不保管,只要在取款记录上填写取款原因和取款人的姓名就可以。因为记录中的取款人冯道德没有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对取款人的身份无法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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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刚提供了存款单原件,可以证明存款人刘强松确实在被告处存款5000元,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

1993年3月1日实施、2011年修订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被告某银行主张案涉存款被冯道德持介绍信代为挂失并代取存款,因不能提供代取人的身份信息和亲笔签名的取款手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法院认为,基于刘刚提供的存款单是真实的,银行已经与刘强松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就负有保障储户的存款不被他人冒领的义务。由于银行不能举证存款单上的5000元是被他人合法取走,银行就应该履行依约兑付存款的义务。遂判决某银行向刘刚兑付存款5000元,对定期存款期间按照存折上记载的利率支付利息,在存款期满后,对存款本金及定期利息总额按照不同时期的活期存款利率分段计算后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