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消息引发网络关注,高密市中医院因赠与纠纷起诉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败诉,其中,涉及价值800万元的医疗设备捐赠、支付290.9万元、不是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等信息颇为引人注目。

据了解,2018年6月29日,高密市中医院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签署编号为GMFU-2018061401的《捐赠协议书》, 约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向高密市中医院捐赠价值800万元的医疗设备,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自行负责所捐赠设备的环评咨询、包装、安装等费用。 合同生效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一直未交付医疗设备。 高密市中医院多次催促履行捐赠义务,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至今未履行,给高密市中医院造成了巨大损失。
高密市中医院表示,为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无奈之下,高密市中医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履行《捐赠协议书》中捐赠义务,立即交付《捐赠协议书》中价值800万元的医疗设备或向原告提供等价值的货款。

据今日高密刊登2018年6月9日刊登信息,5月30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领导到市中医院调研。“5月30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健康惠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长杨来福一行4人到市中医院对老年人医养结合及医疗设备购置与使用现状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及该院相关负责人等陪同调研。”
对此,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辩称,《捐赠协议书》甲方签署人胡某某不具备签约代理权。经核查,健康惠民专项基金成立于2017年3月23日,时任专项基金组成人员为:章某荣(主任)、王某影(常务副主任)、杨某福(秘书长)。2019年10月18日,专项基金组成人员变更为:黄某(主任)、王某影、孙某华(副主任)、杨某福(秘书长)。“捐赠协议书”中甲方签署人胡某某,从健康惠民专项基金成立之日至今从未担任专项基金的负责人或组成人员,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也从未授权胡某某作为代表参与任何协议签署活动。
同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表示,表见代理应慎重认定,高密市中医院应承担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称,现有事实足以认定,胡某某的签约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具体如下:
(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对于专项基金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均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胡某某不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工作人员,高密市中医院对此情况应当是知悉的。
(二)2015年12月24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己公开规定:专项基金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不得刻制印章。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亦发布了相关通知和管理办法,对该规定进行了公示。
(三)《捐赠协议书》上所盖“健康惠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印章,没有防伪码、没有“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全称,而多家慈善机构均有“健康惠民”基金,“健康惠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印章不具备唯一性。
(四)高密市中医院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之间不存在任何既往交易,没有任何相互熟识的情况。
(五)《捐赠协议书》签约前的洽谈过程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无任何关联。
(六)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不是医疗设备的生产销售企业,《捐赠协议书》第二条支付的医疗设备显然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无关,亦未收到高密市中医院支付的任何款项。
(七)高密市中医院为了获得所谓“捐赠设备”,需要支付290.9万元,显然属于大宗交易,高密市中医院应当更加谨慎,对于高密市中医院是否无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当相应提高。

此外,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强调,称《捐赠协议书》违背公益捐赠无偿性要求,高密市中医院应与某医疗设备销售企业之间存在实际的买卖合同关系。
经法院查明,2018年6月29日,高密市中医院签订编号为GMFU-2018061401的《捐赠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记载“甲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健康惠民专项基金”、“乙方:高密市中医院”签订。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捐赠价值为人民币800万元的医疗设备,包括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盆底肌康复治疗仪等共计50台;同时约定该批捐赠医疗设备发生的环评咨询、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培训及保修期内的质保服务和相关税费等合计2909000元,由乙方承担。该协议书甲方落款处加盖有“健康惠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章,代表人签字处为“胡某某”;高密市中医院在乙方落款处盖章。
同日,高密市中医院(甲方,委托服务方)与山东富视眼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富视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受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健康惠民专项基金管委会委托,为甲方受捐相关医疗设备服务的提供方,为该批设备提供相关后续服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909000元,该款项于2018年6月29日前完成支付;乙方收到服务费后按照项目要求在60个工作日内发运设备(大型设备90个工作日),并派人员安装调试设备及现场操作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高密市中医院分别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8月3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富视公司转账1650000元、1259000元。
本案中,高密市中医院主张,2018年5月,老龄事业基金惠民基金管委会秘书长杨来福、胡某某一行4人来高密市中医院对老年人医养结合及医疗设备现状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决定捐赠医疗设备;签约时不仅有胡某某,还有秘书长杨来福;胡某某是老龄事业基金的工作人员,有权代表老龄事业基金会来签订《捐赠协议书》;惠民基金管委会现任主张黄成与胡某某也认识,其在录音中亦承认惠民基金管委会刻过公章,后被收回了,老龄事业基金会知道捐赠事宜;《捐赠协议书》虽然加盖的是惠民基金管委会公章,但惠民专项基金是老龄事业基金会的一个基金项目,应当由老龄事业基金会承担责任;老龄事业基金会在签订《捐赠协议书》后,未向高密市中医院捐赠医疗设备,其行为构成违约。
然而,对于高密市中医院提交《捐赠协议书》、老龄事业基金会官网截图、捐赠回复函、全权委托给富视眼科公司进行执行的委托函、微信截图、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高密市中医院*党**建办发布的文章截图、百度搜索页面截图、与黄成通话录音及文本。老龄事业基金会认可老龄事业基金会官网截图真实性,不确定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百度搜索页面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案中,高密市中医院与落款章为“健康惠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机构签订了《捐赠协议书》,因该公章未体现老龄事业基金会的全称,亦无证据证明该公章系由老龄事业基金会制作并使用,仅凭该公章不足以认定老龄事业基金会是该合同的交易相对方。该《捐赠协议书》甲方处有胡某某的签字,高密市中医院主张胡某某是老龄事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且具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而老龄事业基金会否认胡某某是其工作人员。因高密市中医院未就胡某某的员工身份提交充分证据,故法院对高密市中医院主张胡某某有权代理的意见不予采信。
本案中,《捐赠协议书》约定的设备价值较高,且高密市中医院须承担高额的付款义务,在签订合同前,高密市中医院应对合同的形式要件和签约人的代理权限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而高密市中医院既未核实合同甲方的签约公章,亦未要求胡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仅凭胡某某的口头陈述即相信其与老龄事业基金会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应认定高密市中医院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审查义务,放任该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合理因素的发生,不构成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故本院认定胡某某不构成表见代理,《捐赠协议书》对老龄事业基金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认为,高密市中医院基于《捐赠协议书》诉请老龄事业基金会交付价值800万元医疗设备或提供等价值的货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高密市中医院的诉讼请求。高密市中医院,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