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问题食品索要10倍赔偿 (买到过期食品调解失败如何起诉)

反复购买问题食品退赔未果后,请求行政调解也被拒绝的,有无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黄璞琳

【问题】某一自然人反复在同一商场或者不同商场购买同一问题食品(或者是食品安全问题,或者是食品标签瑕疵问题,或者是虚假标示问题,等等),向销售者提出退货并加倍赔偿损失主张被拒绝后,投诉至市场监管机关要求调解处理的,若市场监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组织行政调解的,该投诉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市场监管机关组织调解,但经营者拒绝调解或者拒绝投诉人退赔要求的,投诉人以经营者无理拒绝其退赔要求为由,要求市场监管机关查处该经营者,但市场监管机关拒绝查处的,投诉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璞评】如果该食品购买者以其所购食品存在问题为由要求退赔,而销售商拒绝退赔后,该食品购买者投诉至市场监管机关,申请调解处理其与销售商之间的消费纠纷,但市场监管机关不予受理调解申请、不予组织调解的,一般来讲,对于市场监管机关前述不作为行为,该食品购买者应当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当然,如果市场监管机关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能够证明该食品购买者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消费者,如,购买数量巨大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求甚至有转售记录、用于商业经营记录等。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也完全可能基于市场监管机关对于不属消费纠纷的其他合同纠纷并无法定调解职责,从而认定该食品购买者对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其调解申请之行为,并无法律上利害关系,进而认定该食品购买者此情形下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在不能否定该食品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的情况下,当市场监管机关基于该食品购买者申请,依法组织调解消费纠纷(退赔等纠纷),但销售商拒绝调解或者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而终止调解后,该食品购买者又以销售商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无理拒绝消费者退款要求”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为由,请求市场监管机关查处销售商,而市场监管机关不予处理的,该食品购买者对市场监管机关前述不予查处之行为,一般来讲,应当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是,若该食品购买者虽属消费者但其退赔主张并不合理合法,或不能证明经营者构成“无理拒绝退赔要求”,那么,该食品购买者即使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也应当是不会获得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支持。

另外,若消费者退赔主张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经营者明显不会构成“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赔主张”时,市场监管机关拒绝应消费者请求查处经营者的,此情形下消费者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也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即,此情形下,市场监管机关对经营者明显不构成违法的被投诉举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拒绝查处之决定的,能否认为不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或者说消费者不可能存在合法权益受损,从而认定此情形下的消费者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