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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的认定:
(1)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一般根据《民通意见》第五十条的规定来判断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2)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民法典》将合伙合同新增为典型合同,对于是否成立合伙关系,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判断。《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3)仅有证据证明各方就合伙事宜进行协商,但是没有对于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合伙的必要条款进行约定的证据,法院一般会认定不存在合伙关系。
合伙人之间未签订合伙合同,要认定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应把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的特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存在合伙的合意,例如:磋商记录、出资凭证、分红凭证、参与经营的相关证据等。
一是共同出资。这是合伙最明显的特征。共同出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资金、实物、技术等,就是各合伙人发挥各自的经济优势以实现共同的事业目的。
二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是合伙的本质特征。合伙人之间共同分享项目的利润,利润的分配可以根据投资比例、业绩贡献等进行分配。同时合伙人之间要共同承担项目的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分担可以根据投资比例等进行分担。
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5、《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6、《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