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实体店生意平淡,东莞厚街一女子另辟蹊径,在网上卖起了别的东西,短短两个月就获利2.5万元。
正当她沉醉于丰厚利润之中时,执法人员找上了门,东莞二区检还对她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她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还需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发出风险提醒,承担召回已出售的物品予以销毁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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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女子卖的是什么东西,后果竟然这么严重?
案件回顾
李某红原本在厚街从事鞋业生意,由于对实体店收益不满意,2017年开始,李某红当起了网商,在淘宝店上贩卖保健品、面膜、香皂、茶叶等,并从其他的淘宝商家处购进“正风骨百草蝮蛇丸”,再通过网店对外出售。
事实证明,
李某红其实还是个挺“成功”的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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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头的假药经她一通包装,
摇身一变成了专治风湿骨痛的“神药”,
短短2个月卖出200多盒,
获利2.5万余元!

“卖药”这个“高效率”的生财之道,
让李某红乐开了花,
她觉得这样赚钱简单、快捷,
比辛辛苦苦做实体店“爽”多了。
其间,
李某红曾犹豫、忐忑过,
但没有抵挡住利益的诱惑。
眼看就要发财致富,走上人生巅峰,
执法人员上门了...
接群众的举报后,厚街食药监分局执法人员到李某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并扣押了大批被举报的“正风骨百草蝮蛇丸”。
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依法缴获的“正风骨百草蝮蛇丸”均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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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二区检经调查取证后认为,李某红在销售时,以该药可以用于治疗腰间盘疼痛、肩周炎、五十肩、酸痛为卖点,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服用该假药后,有可能耽误或放弃了正常的治疗,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严重危害了病患者的生命健康。
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排查机制以及内部协作机制,李某红涉嫌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被移送该院起诉后,民行部门及时介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固定、补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该院认为此案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2月28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东莞二区检提出的李某红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发出风险提醒并召回已出售的假药予以销毁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李某红当庭表示服判,并履行了判决要求的全部民事责任。

检察官说:
食药品领域的安全问题牵动着千家万户。肆意售假,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管双**齐下的刑事追诉和民事追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希望这起案件,能够警示所有网络销售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牢记守法经营的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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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燕艳 编辑:柯言
素材来源:东莞二区检